一直不能理解一個神邏輯,
犯錯的人
判了罪行,定了罪名,實行處刑
這是犯人
該對自己、受害者與社會付起的責任
理所當然
反歸,
要論及這社會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該怎麼解決這些最根本問題
等等諸多世故,
到底衝突再哪裡?
先不論主導權利之人的實行可能性
為何
不能殺了罪人,繼續找問題
,
怎麼我理解成殺了人就不能找禍原
不殺人就能不浪費社會資源?
我理解錯誤了嘛...?
今天真的這群人想出來幫助這社會
找出這社會養成的這些惡魔
這些貨源來自哪裡
,
難道罪有應得之後
就無力繼續找問題了?
,
那也鐵怔怔的說明了
只是隨口說說而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