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交易完成後,乙方與甲方、XX公司本身及XX公司其他股東、董事與監察人間之昔日權利義務均告了結,雙方須自我約束,不得於任何公眾平台與網路空間,發表、刊登文字、圖畫、影像或聲音等媒介,議論乙方與甲方、XX公司本身及XX公司其他股東、董事與監察人間之彼此過往與業務相關事宜。如有一方蒐證後確定違反本約定,願對他方負損害賠償金新台幣100萬元。
這條有很嚴格嗎?為什麼不願意簽呢?
latest #13
哇哩咧
我不懂法律。不過會覺得不明確,感覺解釋權在蒐證的那一方手上
我想這種東西最後是上法院告吧...
真有人會因為簽了約定就依約執行嗎?
不過是一個證明當初有所協議而已...
不然就是她已經再想行銷計畫,要把衣服賣掉,但多簽這張可能會讓她無法利用品牌。
目前我說你不簽就拉倒,等著我玩光淨值吧(後面這句沒說,我小孬孬
這點很中肯啊,不然問他覺得影響到他什麼額外的權益嗎?提出來看看,不講就拉倒。
我小姑目前在職啦,只是問問
有機會再介紹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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