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轉《如果有第三次LoveLive! Only,海報很可能是這樣的!》

在《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下,同人作品的販賣因為不能受到豁免﹝1﹞﹝2﹞,各種同人物的創作者很容易背上刑事責任,故此同人活動包括本活動勢必受到嚴重打撃!本活動就此表示反對此修訂議案!
在此亦呼籲其他同人活動,請分享《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相關資訊,捍衛屬於我們的同人自由!
﹝1﹞在並非為有關教育機構的教育目的之情況下,為
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
程中,管有、公開陳列或分發某複製品;
(B-) 出售或出租某複製品、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某複
製品,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某複製品;或
(c) 向公眾傳播某複製品(該項傳播憑藉第(1A)款不屬
侵犯版權的情況除外),
該複製品即屬用作交易。”。
﹝2﹞法院在裁定某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
品的分發有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時 —
(a) 可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
(B-) 尤其可考慮該項分發是否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
損害,在考慮時,可顧及經如此分發的侵犯版權
複製品,是否構成該作品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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