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wind 覺得
9 years ago
引文:
「檢察官用「證人」的身份,把潛在的被告傳來,在程序上,就是要避免律師的「干擾」,在實質上,用原來的罪名或偽罪證,也更容易把人定罪。這是一個鑽取法律漏洞的手法,愛用這招的檢察官,已經屢招批評。
如果,本應代表中立第三人的法官,也喜歡用這種不重視訴訟程序的鑽營手法。我們大概只能搖頭嘆息,在台灣,其實只有警察和檢察官,並沒有「法官」這種工作。」您,同名同姓了嗎?
掰噗~
9 years ago
原來是這樣阿....(thinking)
7-11的思樂冰半價的時候機器狼一定要凌晨就去買然後照三餐喝... (´・ω・`)
不、不要抓走機器狼 。゚(゚´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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