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住戶會覺得外人進入了社區裡面都僅會破壞住宅內的公共設施,如果損毀都會要住戶用管理費的費用去修繕,所以如果有強制要有社會福利區的社區都會希望在別人沒有通報的情況之下建設圍牆。
但是問題是台北市政府也是這個社區房屋的區分所有權人,憑那一條不准某個區分所有權人(當然管理費我想是一毛都沒有少)使用公共設施?那至於管理費是台北市政府很佛的直接含在租金內或是另外要住民自付,那都是房東跟房客的契約問題。到底他媽的甘你們屁事?
10.社會住宅應集中設置一處,不應東設一個、西設一個,這樣沒有意義
幹這些人根本把社會住宅當貧民窟啊!
台北市政府只要有繳管理費,就有權力使用。還是要不要所有的住戶「買下」台北市政府的公設比,然後台北市政府再也不用繳交管理費?
callan09: 不得不說之前馬英九的那篇發言這個部份還是正確的。社會住宅居民如果被貼標籤,就是社會住宅政策的失敗。
一個跟畜生共用社區蓄水池、污水設備好噁心的概念嗎,我想社會住宅住戶應該會認同的wwwww
10大問!柯P聯開宅懶人包 第9問:為何聯開宅引起住戶反彈? 市府首次將聯開宅大量「轉賣為租」,加上大橋頭站冠德美麗台北、小碧潭美河市分別釋出327戶及218戶,許多屋主擔心房價及""租金報酬率""受到衝擊,向市府抗議。 "租金報酬率".......科科
一個住戶發言,就無限上綱到代表整個社區嗎? 那台灣出了個陳進興,是不是就是台灣人個個都燒殺擄掠、無惡不作?
一個住戶腦殘並不構成嚴重問題,但現場沒有任何一個人發言駁斥,反而表決通過要求對市政府提假處分要求「停止在美河市規劃社會住宅」(見記錄最後一頁)就是整個社區的階級歧視問題。
重點是之前強調沒有圍牆說、結果現在自打臉啊wwwww
2000多戶中只有46人出席,33名委員只有16名出席,不到1/2
當然不否認一定有自私自利的人,但是台北市政府自認為是所有權人,政策公布前不事先跟住戶大會及管委會溝通,這樣的作法相當不尊重
我房屋要租人要問管委會?憑公寓大廈管理條約哪條?何況連租客都還沒出現,就先認定對方會降低居住品質(影響我的房價)又是哪招?市政府這次不只合法還社會觀感極佳呢。
好啦好啦 拼命洗白白辛苦你了;就你所說的既然有這麼多戶卻只有雞隻貓出來發言卻又說不代表默認觀點...
一個房東房子要租人當然不必需要管委會同意,但是這次是一次幾百戶,是社區重大議題
captain0330: 可以看看呂秋遠律師這幾天說的一個故事,完全不用。可以用表決趕走住戶一定要有很嚴重的具體行為。
哦 就你所說的招開社區大會是天經地義;可是出席內破千戶只有3X戶出席.
hijack_chien: 是重大議題,但是話又說回來。呂律師那個故事是住商混合出租給公司在該。這個是聯開宅政府擁有一定比例然後政府要配合政策也在該。要開會當然可以,但是大會沒有權力去作牠們在會議記錄討論的任何事情。
然後又說這文件內的東西不能代表社區住戶,又說這件事情因為一次租幾百戶 是社區重大議題.
hijack_chien: 所以有沒有發開會通知?如果沒有管委會失職,因此沒出現的住戶可以跳出來罵。如果有發,因為沒住在那裡沒接到通知沒看到公告,管委會表示:怪我囉?
那不是住戶大會、是管委會會議喔,另外決議提起告訴也是以管委會的名義。
不能說買在美河市的都這樣,不過這管委會真是敗壞社區住戶名聲^^
住戶大會當然是沒有權利禁止北市府出租,畢竟北市府是所有權人,打官司也站的住腳,但是北市府如果以法律上站的住腳,就完全不事先溝通,這種政策品質十分堪慮
所以這個只是管委會自High開的,並不是住戶開的?
什麼都還沒有真的開跑,房租也還沒真的落實到多少適合居民也還沒公佈;光是一份文件就可以讓人跳進來護航HIGH.
不過記錄裡面不是有寫「參、住戶發言內容」嗎? 所以就是住戶發言的不是嗎?
就像是馬英九自以為沒有兩岸監督條例規範,愛通過服貿、貨貿都可一手遮天,不需要與國會事先溝通
bigegg: You get it ^^ 看住戶要不要下屆選管委時換人~
天啊 會去住的年輕菁英學歷搞不好還比這些住戶高啊XDDD 是擔心個什麼鬼XDD
有沒有事先溝通我覺得是其次,重點是溝通後的反應;只是開個 緊急會議 而已就可以讓這麼多人有反應我也覺得很歡樂.
hijack_chien: 你的例子完全舉錯了,條約本來就明定要國會追認。國會最後沒有追認條約就不算生效,所以即使很歡樂的找代表去簽了字,還是不算生效。
哦 所以就表示因為有開會所以應該有通知到所有的人.可是46人以外的都放棄了去開會的權利;表示他們放棄他們的發言權. 允許這種聲音對吧?
然後 如果只是管委會自行開會就結出這種結果,就代表管委會偽造說 有住戶參與. 如果沒有, 那就符合我上面所說的 對吧?
rickylai1616: 服貿、貨貿簽訂之前有先跟國會溝通?
如果整個程序已經做到事前溝通、中間監督、事後確認,那還要訂兩岸監督條例不是拖褲子放屁
明明就是馬英九自己認為自己有執政權,不想溝通、霸王硬上弓
然後318就發生立法院圍城牆蓋塔房;話說那兩岸監督條例有過嗎?
最後只聽到要過國民黨版本的就沒下文了,依照國民黨的個性大概又是放置Play吧. 不過這不是這次的重點.
市政府這樣作你要說鴨霸也可以,但是於法本來就沒有事前溝通的必要。
所以強調任何政策推動都要事前溝通、中間監督、事後確認的重要性
馬英九30秒甘柯P租美河市屁事?
被點了個痛腳就不要跳針
33委員出席只有一半,2千多住戶只有46人簽到?
怎麼看都是9.2%在亂啊www
話又說回來,市政府今天先跟管委會溝通你覺得會發生什麼事?wwww想想還頗歡樂的。我是認為這一切都不會有改變,唯一有改變的就是事情發的次序。會變成炒房客出來哭哭,然後市政府還是決定要做,然後一樣這樣戰。差別只是市政府要先作炒房客再哭哭,還是炒房客先哭哭政府再作
現在大概只有炒地皮跟炒房的既得利益者會這麼跳腳吧.
嗯?哦 所以馬英九沒事前溝通OK?科P打房就要被幹哦?神邏輯哦?
沒事後追認,條約無效,然後馬英九覺得有效,開始搞行政命令。行政命令一樣要追認。至於他一開始沒溝通沒有明確違法,我覺得這是現行法規的缺失,所以才要有兩岸監督條例(還是沒過放置play中)
rickylai1616: 馬英九根本可以套用你這樣的說法,如果跟在野黨事先溝通服貿、貨貿,在野黨一定提異議,然後我馬英九一定強行表決通過,沒差
噗,看到一個被打防結果崩潰的人在那邊說一些模擬兩可的事情. 喂,還沒回答我的提問阿. 麻煩回答一下吧.
hijack_chien: 對阿,這樣作就合法了,但是他有這樣作嗎?沒有嘛~而且社會觀感不佳還是有喔,可以去查查啥叫國民黨甲級動員。不只服貿,你可以拿出來跳針的東西還很多呦
馬英九沒先行溝通就公布應該是算是現行法規缺失,柯p沒先行溝通就公布不算是現行法規缺失?
類似我違停被拖吊,我可以靠腰我趕來拖吊場的路上看到更多違停,我覺得法規有缺失超不公平的,但是我大概也就是乖乖繳罰金罵政府搶錢哭哭,然後人家把我當神經病wwwww
我的結論是:1.北市府有權出租,2.原住戶也有權提意見(甚至反對),3.幾百戶要出租是社區重大議題,雙方應該事先溝通(委員會、住戶大會) 4.溝通後各方仍然有不同意見,依法、依住戶大會、委員會、表決結果決定
rickylai1616: 說起來前幾天的確有聯合報的記者哭哭說普悠瑪沒票被查到竟然要多收我50%,還不斷廣播要加收刺傷逃票者的心靈........
當然看這新聞(?)的都覺得這記者神經病
而且禁止出租真的要適用,會變成所有持有人都無法出租,而不能有針對性,例如某某持有人不能出租。
hijack_chien: 那是你的結論,不代表你前面可以扯一堆有得沒得說的好像自己很有道理. 護航就護航講這麼多幹嘛?
hijack_chien: 前面就說了2000戶只出來4X隻小貓,其他人不參加開會就是放棄發言權;然後緊急會議內竟然是管委會開就算了,住戶參與人數更是荒廟.
就好像你不可能禁止某戶不能養狗,你頂多禁止全部的住戶都不能養狗
令外,兩千戶的住宅有幾百戶要出租根本不是什麼重大議題,這比例放在其他社區說不定也沒特別高。
直接說白話: 可能會讓房價跌所以我們不要讓社會住宅在這邊
然後不要扯其他五四三的別人還可以多少認同
demmy801: 然後北市府出租其實就跟一般持有人出租是一樣的意思,這根本沒有造成甚麼特殊案例,社區本來就可以出租,那他們本來就可以出租。
senjor: 所以很奇妙w 隔壁房子出租一塊錢還是十萬元基本上甘我鳥事。
1.北市府有權出租 -> 憲法對私有財產保障
2.住戶有權提意見 -> 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
3.社區重大議題應事先溝通 -> 程序正義
4.最後依法、依表決解決爭議 -> 民主法治
嘛......整個看下來根本就是 眷村化 沒兩樣.
齁 現在提到法治啦? 北市府有權出租?恩亨 所以是房屋所有人是誰?房東?那怎麼開會沒看到?
美河市裡面住的應該有正常人,可惜腦包的人跑去開會,更殘念的是會議記錄還流出來,所以大家對美河市貼標籤。
反正決議都說了要訴諸媒體,就....as you wish
住戶有權提供意見?恩亨.我真的不知道46人的意見可以代表2000住戶耶,當然啦 放棄權益嘛.
社區重大議題應事先溝通?程序正義. 恩 所以要保護46人代表2000住戶的正義.
依法 依表決解決爭議.恩亨 所以這是要保障那46人的權益是嗎?
我很久沒有打臉打得這麼響了. 明明知道程序有問題 人數有問題,最後吵不贏還搬法治.
hijack_chien: 你馬英九捏?你馬英九捏?你馬英九捏?你馬英九捏?你馬英九捏?你馬英九捏?你馬英九捏?你馬英九捏?
hijack_chien: 你的程序有點瑕疵,你提到『3.社區重大議題應事先溝通』,但是所謂的社區重大議題不是這樣認定的,重大議題通常是對新增(舉辦)、刪除(取消)、變動才有所謂的重大議題的意義。
最後4. 依法,依法就是持有人可以將房屋出租,跟管委會表決也無關。
senjor: 所以說誰家的房子要出租這是重大議題根本wwwwwwww
senjor: 我前面已經強調過的,不只是出租,而是一次出租好幾百戶
hijack_chien: 我住的社區有兩百戶,地主持有十幾間,是不是他要賣房子就得要招開社區大會決議他能不能賣房子阿?
senjor: 所以我把
依法寫在
依表決之前,法律的效力是大於住戶大會表決結果的
今天這個地方出租幾百戶,就跟有五層樓的房子有其中一層樓要租人是一樣的概念。
更別說如果持有人持有帶量戶數甚至過半的話,那就更不用說了
hijack_chien: 所以法律有規定說出租房屋前都要招開社區會議? wwwwwwww 哪個社區有這種規定真想圍觀一下
你能不能先跟我解釋遺下你理解的程序正義的定義是啥?
我覺得你有義務這麼做,你就該這麼做,不管有沒有規定?這就是你說的程序正義?
現在不是憲法規定也不是法律規定也不是管理條例規定,但是我覺得你發言必須先經過這邊的人投票再講話,因為這是程序正義,你說好嗎?
至於法規怎麼寫、別人怎麼想,我不管啦,反正我提出程序了,你就要做,這才叫做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簡單講就是重大議題要事先溝通,過程監督,事後確認
是說照這種邏輯,那某個屋主要出售或是出租,是不是得徵求該層所有住戶同意?至少要徵求左右兩戶的同意?畢竟新住戶搞不好很糟糕會影響居住(ㄈㄤˊ)品質(ㄐㄧㄚˋ)。
馬英九就是認為凡是只要不違法,就可以蠻幹,才會有服貿事件
hijack_chien: 我覺得你可以獲得這邊的發言權是重大議題,應該要跟大家事先溝通再發言,然後還要提供大家監督評分手段,並且再經確認才可以發言。
喔~~所以你口袋裡的錢是新台幣~~跟大家口袋裡的新台幣一樣~~所以你口袋裡的新台幣你想怎樣用要先跟大家開會討論過後才能用??是這個意思嗎??
要有程序正義先找程序的相關規定啦wwwww不要因為看起來很炫亂用好嗎
可是瑞凡,馬囧好像沒有按照標準法律程序過服貿而是各種找地方鑽耶
為什麼要我做法律沒規定要做的事情呢?
然後這讓我想到一個老笑話呢。
A:『我跟太太討論之後達成共識,以後家裡面大事情我做主,小事情她作主。』
B:『喔喔,那要怎麼決定什麼事情是大事情,什麼事情是小事情?』
A:『我太太決定什麼事情是大事情就是大事情,什麼事情是小事情就是小事情。』
senjor: 服貿的例子就是標準的沒有違法,但是違反程序正義
我說句公道話啦,重大議題有溝通絕對是好事。但理不理你是另外一回事
沒有沒有違法但是違反程序正義這回事,違反程序正義其實就是不符合法規或是鑽法規漏洞。
senjor: 每一國家的法律都有其不足之處,這時候就要靠公民素養、程序正義來補足。例如郭冠英辱罵台灣人在台灣並不違法,你沒有法條可以約束他,這並不代表辱罵台灣人沒錯。在德國就有種族歧視法條可以約束這類行為。
而且說真的啦........那些捷運宅就算收市價八成,有的也要兩萬多塊三萬,被限制收入資格的人真的租得起嗎? 這問題我覺得比較重要耶
如果人人都跟郭冠英、馬英九一樣,認為我不違法,你就拿我奈何,這是非常糟糕的事
demmy801: 其實租金這有點好笑,一開始設低了,結果住戶崩潰說會拖低房價租金,然後拉高些,結果被某黨立委砲說租那麼貴誰住得起。完全就是兩面不是人...。
如果人人都跟某h一樣,認為我不違法,我愛怎麼亂掰程序正義,你就拿我奈何,這是非常糟糕的事,但是就算是這麼糟糕,我也不會因此說你違反程序正義。
不過既然都開始跳針了,我想表達的也講得夠清楚了,我就此打住了。
hijack_chien: 我是這樣覺得啦,事先溝通不是壞事,但要思考一下有沒有意義、有沒有必要。例如說我路過站在你旁邊吃冰棒,尊重你問你一聲說「我方便在這吃冰棒嗎?」,也許你可能會因為看我吃冰棒也想吃,但是沒這個預算而導致有相對剝奪感,或是你看我吃冰棒覺得我有可能滴到你的衣服而有危機感,但事實上我沒有義務也沒有責任在開放公共場合吃冰棒還要徵詢你的意見。
所以問你能不能在這吃冰棒應該是你口中所謂的程序正義吧我猜。
而且不是說一般人發言都要經過溝通,而是說跳針跳這麼大的人要發言,應屬於重大議題,應該要先經過溝通徵得同意再發言。
senjor: 我只能說,收入跟智商無關就是
(<=貼這張表情符號沒有特別的意思,真的)
我整串看完了 所以想問個很基本的問題
hijack_chien對於「重大」的定義是什麼?
我沒住過公寓社區 所以也很好奇 管委會這種東西應該也沒有實際權力可以做什麼吧 換句話說跟佔地為王的小混混差不多意思?
我只是好奇 重大到底到什麼程度怎麼樣才叫做重大 正義又到底怎麼樣才算正義
這兩個在我的認知裡是非常模糊的概括詞 很多人在說 但是實際內容是什麼卻沒多少人說得出來
我也不清楚怎樣才叫重大.....上次我的社區招開臨時會討論重大議題是警衛跳樓後的後續處理
也不能這樣說啦.....還是有認真做事的管委會的
一串看下來還是不能理解樓上某位到底想說什麼 感覺八成都是跟這事情無關的發言R
其實我覺得整個問題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是,原住戶有沒有權利去限制其他持有人如何使用出租或出售?第二是,弱勢或是青年真的就等於不良住戶,會導致不良觀感使屋價降低?
第一點還有討論空間,但第二點走偏了一步就是把人送進毒氣室的開端了。但是第一點也不能沒第二點來支持...。
那個H之前就有看到,常常被嗆之後中離,大家不要介意
Vohumanah: 實務上就是沒有,之前有管委會打算禁止社區店面開餐飲業,因為怕有蟑螂老鼠,但是被認為無效。
社規管委會頂多只能制定出如果店面違反衛生局規定的時候,要額外繳多少錢來維護社區的整潔這樣
然後社區也不能訂出『不准有不良分子出入』這種條款,因為你無法以主客觀來認定誰是『不良分子』,一樣只能訂出噪音管理辦法或者訪客登記制之類的。
餐飲=髒+亂=有蟑螂老鼠,趕出社區。
弱勢或青年=髒+亂=有狐朋狗友,趕出社區。
這種思考很危險...。
Vohumanah: 有錢人 = 髒髒 + 亂 = 有狐朋狗友 的機率比較高
等等,這樣還是歧視 senjor: 其實他們用的理由錯了,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來申訴成功率很大,小型的餐飲店很難有那個預算買設備來通過檢驗標準的。
你這是在教什麼 senjor: 帝寶快規定說有前科或是被起訴或收押者不得入住。
這還是歧視
看這會議記錄就感覺是一堆自私的人在講自認的公平正義…
1.h兄說做出歧視性發言不能代表所有住戶。因為有絕大多數住戶沒有出席。這就牽涉到絕大多數住戶對這件事情漠不關心,導致讓少數出席住戶做出這樣發言並做出此決定。不就和現在台灣代議政治失靈。在不關心自身權益時。被代議士來決定自身命運
讓我想起之前看的電影[姐妹(The Help)],其中一句台詞"隔離,但平等"根本就是狗屁。那個年代美國一些州的規定根本...什麼"借給黑人的書可以再借給另一個黑人,但是不能借給白人",黑人坐公車只能坐在後面,前面的位置是給白人做的...那時候不少人覺得那是個好政策(噁
那個h開頭的 跟某些會在政治串鬧場的某些汁納壬是同一掛的
建議黑名單
NONONO!!拜託不要!!根本台獨製造機,少了他們真的就會少看到很多東西.
有網友想起李立群這段:「遮醜啊……築牆、遮醜,這是中國人最常用的做法 —— 有什麼東西不好看,就蓋個牆把它擋起來。看馬路上有一道大牆,裡面一定有什麼東西不讓人家看的。喲~那這樣講,萬里長城到底是遮什麼的啊?萬里長城它是遮裡面,還是遮外面的阿?啊!塞外風光好……唉呀,遮裡面的!」XDXDD
「明明有更明顯的弊病不加以批判,卻挑出比較爭議的地方猛打,說這樣是違反○○正義,對本串最主要的焦點視而不見,製造出彷彿有乍看有理的強烈反對意見,」這是很典型的反動手法啊,就像318期間,對沒有法律審核服貿協議這件事視而不見,反而批評佔領國會的人,看起來很多變化但其實都是一樣的手法,大家見招拆招啦。
我真的想不透到處跑秀下限讓人認清嘴臉到底有啥好處. 領錢辦事?
有沒有去採訪一下啊~出席委員的名字不是都在上面了~~
甚麼叫做程序正義:指決策過程的公平、公開透明。而決策的公平性,一般指在訂定決策前,召集相關的各方團體進行討論。狹義的程序正義則是指法律訴訟過程合乎法定程序
程序定義的解釋跟柯p的檢討道歉,有興趣的就參考看看,沒興趣的就當個P~
beliarken: 不好意思,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就來說一些不中聽的話。單純的認為柯p做的好的固然要鼓勵,有缺點的勇於要求檢討改進,一味胡亂挺柯p只是害了他,害了相信白色理性力量的大眾,如此而已
hijack_chien: 恩..我想這裡好像沒怎麼看到大家挺柯P的言論,不是在就事論事嗎?你說這是柯P推的行動?所以呢?今天如果是別人來推那你就沒意見了嗎?這好像又不太合於主題阿
Mo_Phrase: 他只是為反而反企圖模糊焦點罷了 只要有政治噗他就會和某些人一樣冒出來說些似是而非的話企圖混淆視聽
直接黑單掉比較快 因為你說再多他也只會繼續胡鬧下去 然後他和他愉快的夥伴們把噗搞臭讓人不想看的目的就達成了
把摸頭的場面話如獲至寶的當解套的真理有點好笑……。
其實從頭到尾看他唱戲還滿好笑的;不過其實討論這主題的本來就不只這一個噗,看他這麼賣力在這我真的覺得打斷他都不好意思.
好的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hijack_chien對程序正義的定義就是KP出來道歉
Q.E.D.
造謠 抹黑 模糊焦點 提出自己為OK的論述在那邊HIGH,都在想要不要幫他介紹腦科醫生了.
自己針對科P不爽不要把其他人拖下水好嗎?什麼叫做沒興趣看得當個p?不看比p還不如啊?
對了 忘了說,這種明明自己討厭卻又不承認愛牽拖他人的態度叫做 懦弱.
我以為我們在討論的是那個會議紀錄有夠扯...=v=
hijack_chien: 這位...只好用幼稚園程度的語言來說明給你聽,法律規定要溝通的事情,必須要溝通,這才符合程序正義,至於你在家裡要上廁所,法律上並沒有說一定要先跟政府說你想上廁所,所以你可以直接去上。這樣你懂了嗎?
hijack_chien: 你現在就是說"我家現在有十個人要上廁所,人數好多,這好重大,我一定要打電話先問警察我家廁所可不可以十個人輪流上",並不是所有事情數量變多就會變得比較重要好嗎? 你家有三十個人上廁所,這件事的重要程度也不會提升,所以你說因為很多房子要租,所以一定要先取得共識這是很奇怪的事。
你如果真的覺得這很重要,請推動立法,以後全國的所有公寓或社區住宅,管委會都有權利禁止屋主擅自出租房子
你得先立出程序,讓大家在你家上廁所是一件重要到需要民主表決的事項,這樣你才有立場出來喊程序正義
看你回這噗回這麼認真,想必是認為此事重要無比,那你就推廣立法吧,推廣居住自由就是有權規定誰不可以租你家隔壁的房子,想必美河市管委會一定會響應你的號召^^
住戶大會的法規是超過一半以上的住戶所有人出席才算成會, 46/2000根本是去喇賽的,於法不予承認
我個人感覺是,如果這件事本身不被承認那就不具有效益,那程序本身不就無意義,既然無意義,又何來程序正義?
有些人用牆壁隔起來好像真的是不錯的選擇...-.-
那區的社會住宅不能租... 智商低是會被傳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