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昨晚的思路,又想了一下。確實性騷擾跟婚外情的層次不一樣——而是的,我們應該嘗試破除的正是這種「等待果陀來拯救我們」的想望。我無意為陳為廷辯護,他犯過的錯實在可惡(而用「從小父母雙亡」來為他辯護的醫師更顯得理盲而無助於更進一步的討論了⋯⋯),不過倒退幾步來看,我更好奇的毋寧是:就一個政治人物所犯過的錯來看,怎樣的彌補才能進一步為被害人(乃至那些曾受過性騷擾的女性)勾勒一個更正義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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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刻譴責陳為廷,而忽視了如何在制度上、社會性別平等結構上,進一步防止更多性騷擾發生,以及建立性騷擾與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補償、與創傷輔導,在這次的討論當中反而缺席了。我覺得這很可惜。
這甚至讓我聯想到,死刑與廢死的長期討論當中始終沒辦法有更多交集的被害人家屬保護制度,還懸在半空的台灣。我們一直以來致力於指認加害人,宣洩了道德的制高點,但是不是,也可以在別的地方多花些力氣呢?我不知道。讀到學姐所講的「創新的第三條路」,就想到這些問題,但還是沒有答案。這真的好難啊
較之於其他類型的犯罪,台灣社會加諸於性犯罪上的汙名大很多。關廠倒閉害一堆人中年失業可不可惡? 製作有毒食品可不可惡? 中部某政治人物有殺警前科,怎麼還是做了好幾任立委,兒子還可以選鄉長?
延續噗主說的,希望陳為廷和他的競選團隊可以提升這件事到政策層面的討論,而不是耽溺於歸咎悲慘過去等心理因素,在誠實揭露之後(這已經是過去政治人物很難做到的),如何在政策上看到他的誠意,這才是選民樂見的新一代政治人物。
其實我一直在想的是,這個社會是不是完全不能接受曾犯過罪(或是受刑人)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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