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1:某件事情的罰則被更改了,這件事的罰金被提高了或是處罰變得更暴力了,這件事會很快的成為文化上的禁忌嗎?例如交通規則改變,是否會使某種原本非常自然、非常生活化的駕駛方法很快變成人們眼中「沒有水準」的駕駛方法?
Case 2:有某個文化禁忌,是僅因違法而生,或是違法構成其禁忌性的大部份嗎?例如:拒絕繳稅(逃漏稅或不服從政府)、持有槍械、持有國家禁止持有的書籍(聖經或希特勒《我的奮鬥》)、持有國家禁止持有的藥物(某種新特效藥、避孕藥或是大麻、安非他命)
Case 3:首先一種生活的自由有入罪,也有成為文化禁忌(因果關係不明確)。接下來,當法律上的禁令廢除時,文化上的禁忌卻沒有廢除:有罪惡意識,卻不是一種罪。例如:不被政府監禁拷打的人身自由、參與政治的權利、平等的權利、言論自由等。
我覺得你把很多的法混在一起講,LAW和RULE是不一樣的,有些禁令沒有入法,是以條規的方式來進行,rule偏向行政上的作為,有些rule在成文法律裡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有些是基於統治者意志或行政機關設立的產物,但不一定有法律授權。
你的CASE1和3應該是在講law,但CASE2有講到rule的部份(某種出版品管制),假設你這一系列問題把兩者暫時放在同一地位上,會有一些討論困難。
EX1.違反rule在俗民中未必會被認為有罪,rule懲罰未必成為law上的罪,因為常有觸犯條例但實際上並沒有罪刑,或行政上方便而停止某個條例的罪行,例如台北市「又考量目前本市自行車專用道及交通管制設施規劃尚未完善,故本局並未將自行車行駛人行道列為執法重點項目」,那麼不可觸犯之事的界線是很模糊的,變成一種灰色地帶。
rule明顯的可以限制權利,但又不必然的把限制的行為視為一種罪,而是一種「不鼓勵」或「要被懲罰」的行為,有時這種懲罰在俗民中不一定被視為禁忌(例如你並不會因為一個人違規穿越馬路而覺得他比較低下),如果要方便討論,說不定你可以先把rule的效果排除?
在不同體制的國家下,法律可以有非常不同的目的、效果和意義。在不同發展階段(假定有個發展階段)的國家中,法律也會有非常不同的目的、效果和意義。我們現在所討論的這個,其創設的目的是協助界定個人生活的權利與義務,給予個人某種保護或幫忙創造追求生活的前提條件的「法律」,是非常特殊的產物。我其實是不準備將它當作常態的。因此在這個條件下,我不準備馬上說出我一開始問的「在一個國家中」將是什麼樣的國家。
在這樣的情況下,管制某種出版品,在我們這種國家或一般想像的西方現代國家會是RULE的範圍,但在我所設想的情境,我認為出版品管制也十分有可能是LAW的界定範圍,我所想到的相近例子是希特勒的著作的管制,出版品的內容經過刪減與修改、全本不得出本、在德國僅限領有執照的相關領域學者閱讀。事實上,如果不說明是什麼樣的國家,沒有某種共同的標準,任何人類行為都有可能受到LAW的管轄。
而這正是我有疑問的部份。當國家的價值判斷,取代群眾共同的價值判斷(對話、價值的取捨階段被跳過了)時,由主權者或有權勢者挑選某些事入罪,這些事可能包括了不能使用某些字眼、不能持有槍械、甚至是不能肛交或只能用特定姿勢性交等等。
即使是如此,法律的設立(或者說罪的設立)依然體現了某種價值,即使是跳過了群眾形成共識的階段,罪的設立依然會具有統治者的價值,某種宗教意識形態,或是有權勢者的價值(例如:太悶了,要教訓衝撞體制的民眾),而實施的過程可能仰賴一部分支持者。
這時,罪與罪惡意識之間,會具有怎樣的因果關係或關聯性。即使當入罪的事項是某種非常基本,以致於那種事項的剝奪幾乎荒謬時(例如,用「菜逼巴」取代一個人的姓名,甚至取代他的編號),罪惡意識仍有可能形成。例如,當一個普通民眾希望參與政治,而他的家人卻感到莫大的罪惡感和僭越,認為他在侵犯統治階級,將自以為是統治階級的一份子…當這樣基本的政治權利被賦予罪惡意識時…
設想一個崇法的社會,言論自由是一種罪惡、社會運動是一種罪惡、平等是一種罪惡、要求他人的同理心是種罪惡、不尊重國家名器是種罪惡…
我覺得你企圖繞過一些非談不可的概念來處理這問題:你設想一個崇法的社會但不談是什麼樣的國家、法的脈絡上談論單純法的效果但不講形成脈絡(成文法、不成文法、習慣法、自然法等),這樣的話你其實把問題聚焦在罪和罪惡意識的形成考查上就好,這是一個SAMPLE的位置,在SAMPLE裡可以裝入任何東西。
「當國家的價值判斷,取代群眾共同的價值判斷(對話、價值的取捨階段被跳過了)時,由主權者或有權勢者挑選某些事入罪」,當有人挑戰國家權威要除罪化的同時,挑戰者要面對的其實不止國家,還有同樣來自市民社會的阻力,這裡是你談的罪惡識識的影響,但我並不論為罪惡意識的單一來源是法。我假設是,但法的廢除不必然保證罪惡意識的消除,罪消除了但罪惡意識還是以風俗、習慣、慣例等方式保存在社會裡。
我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像送肉粽或八家將等活動,有不成文的條規在內,對於當地俗民社會來說,冒犯這些儀式便是一種罪,這種罪不在於法律規範,完全是以不成文的方法存在。
我提出這個看法是希望在你的預設中,法的限制不是罪的唯一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