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繪師的外包仲介合約條款。
以日本卡牌外包來說,上下游關係為:
日本卡牌商→仲介商→繪師,
當仲介商與繪師簽約時,
是否會於條文中規定繪師不可與日本卡牌商進行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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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邊沒有仲介與繪師間的契約書可以參考。會有這個問題基於兩點:
1.市面上有所謂外包業務或者外包經紀人,有些業務或經紀人會要求繪師於委託期間或者加上委託結束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可自行與原案主接觸,由於民法契約以合意為原則,好像也沒看過什麼法條說不可以這樣訂約。
2.若以房仲為例就更明顯,房仲的委託合約條文中常有不得自行販售,或不得將物件交與其他仲介的條款。
我是覺得.....除非案子的金額很誘人,或者接觸案主的難度非常大,
不然如果有這種要求我就不會簽約。
目前沒看過,但說實話,這滿……無理且不尊重人的,目前我所得知,中間接恰抽成高的不合邏輯,而他們做最大的差別,對畫師而言是翻譯(對商家當然是不用自己找人),但如果繪者有語言能量,我看不出有哪裡不妥
是啊。而且我覺得各憑本事就好,仲介商大可以不透露原案主的資料來保護他的利益。用合約束縛的確很不尊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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