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正副元首之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
***政黨違憲解散案:
有言詞辯論四三,三二(四分之三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無言詞辯論四三,二一
***法律牴觸憲法
2/3出席,2/3同意
***命令牴觸憲法
2/3出席,1/2同意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1/2出席,1/2同意
**領土變更案&修憲程序:1/4提議,3/4出席,3/4決議,公告半年,公投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通過。
**罷免案:1/4提議,2/3同意,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
**彈劾案:1/2提議,2/3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