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請人幫忙取寄賣的書,但蔡小姐表明房間太亂不讓取,說是三天內會退回...當然沒看到半個影子就是
出雲跟東池袋沒關係吧。沒必要幫忙處理那邊的事情吧...
辛苦了!蔡小姐真令人火大啊,我是在東池袋消費的,金額不大填了詐騙申訴單就算了,硬扣著書等別人處理再不甘願的吐出來一部分,書給了錢給了嗎?明明應該她完成的事丟給別人做,本人卻在逍遙!
madamneshihappiki: 您指的是哪個沒關係? 據我所知出雲是專門接日方代購書籍,東池袋則是接受委託中古同人誌,這兩邊都是元負責人一起經營的,東池袋的交接人同樣也是出雲的交接人。
現在東池袋噗浪不予回應,所有問題和事件都統一由出雲這邊來回答和處理。現在會在這裡留言的大家都是有同樣困擾和著急心情,您這種自掃門前雪的態度我不予苟同。
下次發言前請三思。
olivia0176: 我知道蔡小姐也是東池袋那邊的處理人員,但我並不知道出雲與東池是同一個老闆我以為蔡小姐僅是身兼二職。我的發言是基於以上狀況才說出以上言論,若讓你覺得我自掃門前雪我感到很抱歉,畢竟我對這方面並不知道了解。
mogsin: 我以為蔡小姐本來就是東池袋的人然後又接了出雲的交接業務.... 結果是同時交接的嗎?還是兩者本來就是關係企業(?)
剛才向正牌律師諮詢了整件事應如何處理。大家都辛苦了。
辛苦了
那些跑一趟付了車錢取貨的人可以對蔡小姐提出民事求償,其他消費者則是提出延遲給付造成的損失,在詐欺方面則可提出之前向台方要求回音跟寄東西時,消費者寄出的e-mail做為舉證,在台方一直不回應的狀態下,是能構成詐欺的事實。
消費者可以個人名義對台方提出控告。日方現在則是第三方清償者的角色,在消費者與日方完成契約事項後,消費者對台方的債權就會轉移給日方。
請問將剩餘項目取回的意思是包含訂書的訂金部分嗎?想知道會幫忙退款嗎...因為我根本沒辦法去蔡小姐那裡拿回訂金Orz
我覺得,很多人是不知道自己倒底被侵害了什麼權利或造成什麼損失,會覺得書拿到了,雖然中間有波折,但事情總算解決。並沒有理解到這個蔡小姐是做了如何重大的事情,這已經不是不負責而已。大家沒發現這事很不對勁嗎?蔡小姐並沒有完成契約,也就是說去拿書的消費者自己進行了打包、出貨、確認帳款等事宜,為什麼還要付出全額的費用?
這就是受損的部分,蔡小姐只退了運費,但把手續費都吃掉私吞了,他就算給日方錢,也只是了結他和日方之間的拆帳。這些本來應屬於消費者的錢被這位賴帳小姐吞吃了啊。這樣子說明,大家看清楚了嗎?
就算她若真因生病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無法履行交易的契約,那就請蔡小姐提出就醫證明,證明有重大傷病無法工作的具體事證才做數。
日方跟前負責人夏目跟所有與現任台方下單的所有消費者都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日方被欠錢,夏目則是以前建立的這個商譽被拆了招牌;而手續費並不會因為日方出面就消失,但是因日方接手原新台方的工作,所以消費者把給付給原新台方的手續費(利潤)給日方是合理的。
大家一定要為了自己的權利站出來,否則這位新台方可真是好處嘗盡但責任都不用負啊。
請有去討要物品的受害顧客們,把所有的資訊弄成一份word或pdf檔,裡面要包括所有的項目和詳細資訊,然後寫上誰是誰的代理人,並寫清楚在何年、何月、何日,因何原因,新台方做了哪些事,還有原本的契約描述,這是保障顧客間的互助,同時為顧客與新台方之間的交易留下証明。本來最好是在去取書時就留下書面證明並要新台方簽名,但現在能做的就是把事情的前因後果講清楚,方便檢方和警方進行偵察和報案。
即使這位新台方最後和日方結清了款項,他依然構成了詐欺,因為他已經做出了這些事實,而且所有拿到書跟完成交易的人都能舉出e-mail等書面證據,證實交易契約確實存在,並且新台方在接獲顧客的催促後並沒有回應消費者這一事實。
如果還有什麼疑問請私噗,但我要到15日才會回國,可能沒辦法每日立即回應。
總之,所有的e-mail證據都要保留,如果砍掉了,請快點想辦法去復原。
您好,請問現在出雲的代理負責人(不是蔡小姐)目前並沒有意思要將東池袋的業務也一併接回處理嗎? 所以東池袋的負責人依舊是蔡小姐?無論是委託寄售或匯款購買的人都只能自行去取書了?
對莉莉絲的問題我想做個澄清,昨天問過律師後真的才把許多責任歸屬弄清楚。出雲+東池袋現在的狀況,從夏目交接所有業務後,出雲+東池袋的負責人就都是那位蔡小姐了。也就是說業務都是蔡小姐在處理。
在蔡小姐業務無預警停擺,也就是6/15開始,就開始造成所有消費者與合作者(日方)的損失。大家可以想像成這就類似新聞上看到的某家業者無預警的關廠歇業類似的情況。
於是出雲這邊的情況是:大家付訂金了,但不是沒下訂就是下訂了但東西在日本(日方已收到或還在等待收件,日方已先付出貨款,但沒有從蔡小姐這拿到相應的貨款。)或已在之前運回台灣留滯在蔡小姐家。東池袋則更慘,因為所有的寄賣書和賣出的資金都只有蔡小姐一人知道所有的詳細情況。
出雲的前負責人也就是夏目,人在國外得到熟客的通知,才協助日方處理後續的事宜。
因此即使到了現在,出雲跟東池袋也沒有任何代理人,因為蔡小姐都沒有授權給其他人處理,現在把東西交給日方其實是債務追討的結果。日方是蔡小姐的債權人之一,所有跟蔡小姐有交易之實或約定的消費者都是債權人。
以我的想法是建議大家採取司法管道處理,民事的方面確實就像一般人的認知一樣是採取各別提告,這種小額訴訟因為花費的時間精力遠高於實際回收,所以一般來說比較不建議採取這個方法。
但是刑法上,這位現在的負責人已做出故意事實,因此是成立的,大家也不用做寫訴狀、請律師、跑法院按鈴控告這些事。只要準備好所有的資料(我已有寫出大致的準備方向,越齊全詳細越好),去警局一趟,把手上的証據交給警方,填寫資料說明要「報案」,警方就會通知檢方,案件成立後,所有的關係者都是此案的參與人,通通都可以點頭說要追究。只是想追究蔡小姐刑事責任或想要提民事賠償的人要有心理準備,檢察官會通知你一次去做筆錄。
那叫偵察庭,偵察庭確定事實後,提告變成立,提告者是檢方,不是各位參與人,詐欺是非告訴乃論罪,把它想成介於告訴乃論和公訴罪之間。告訴乃論是參與人說要告才成立,公訴是說不管當事人告不告,都必定會成立,而非告訴乃論則是看檢察官,只要有人有追究的意願,檢察官就必需受理此案。
因此資料請留備份,之後還有事証也都還能再補充。如果息事寧人的話,大家從6月中開始到現在所受到的精神損失、時間、精力、車錢、電話費都將無從追討。
瞭解明白大家都有很多事情要忙,可是包括沒有任何法律責任要負的夏目桑、協助我的律師朋友,包括我自己(比起訂貨大戶,我真的損失不多),原本我也曾想摸摸鼻子算了,大不了當成錢被偷了有夠倒楣這樣。
但在看到整個事件的過程,也在近日較有空檔再重新思索整件事後,決定還是要把能做的事、怎麼做寫出來。以我自己的損害程度可以說是完全要不到賠償,只是認為正義公理應該要存在,不能就這麼放過搞出這所有事情的始做俑者。
自己去拿書的人比我這種等日方後續處理的人是更明確的受害者,損失程度比我還高。我目前只要在家等日方進行第三者代償的動作,將書寄給我就銀貨兩訖了。
台方的無預警動作,日方在事前並不知道,因此即使在之前是合作關係,在行為發生後,日方即成為受害者,並非台方的共犯,現在又站出來出面成為第三方代償者,那麼非共犯的事實就更明確了。
因此我才會寫說日方接手了台方的作業,故交易中的利潤歸日方是合理的。因此法理上,日方寄東西給我,我就得給他錢完成這筆交易。至於我之前押付的訂金,若日方把我的訂金從全頟款項中扣除,這筆訂金的債權就從我身上移轉到日方。如果沒扣除,我就更要向現任負責人追討,訂金他沒還我這樣子。
看這件事的要點在於注意資金的流動方向。即使是之前已自己去拿書、拿到訂金和運費退款的人,都有受損的事實,都有追訴的權利。這些人現在是手上有書和退的訂金,照原本的交易,應為訂金+尾款=全部交易金額。而現在就成為這些人拿了書,又取回訂金,自己有花車馬費跟時間、精力,會認為這些書自己不用再付款吧,但從法律債權的角度來看,日方對這些書同樣擁有債權,也就是說他確實在日本幫大家向虎穴下單、付運費,也寄送回台了,他的工作是完成了。
那日方有取回他應得利潤的權利。也就是這些書現在的擁有者是沒有付出相應的金錢而得到這些書,書的債權是有問題的。
總結來說,現在要做的事在於和日方把帳款結清,把債權集中到日方身上,事情會比較單純好處理。現任台方欠大家的在於他沒工作而得到了利潤(拿了訂金不做事,這並非還了訂金就沒有法律責任喔,雖然民事上是可以兩造同意下和解--就如那些拿了退的訂金和運費的人)。
因此要求償也是在這些事實細項才站得住腳。就是說,每個受害者都損失了一點點,是可以自認倒楣過了就算,硬是吞這一場鳥氣,但這些小細沙聚集到現任負責人身上就形成了一筆大錢,就我目前的了解,在出雲下訂的人不少,累積起來的利潤總額逼近6位數字,總交易額就更不用說了。那麼,大家還會只認為自己只是一點點小損失嗎?沒錯,自己是一點點,可是它的結果是什麼,大家可得睜大眼睛看清楚。
想請問東池袋如果不方便親自前往蔡小姐家取回寄賣本子的話要如何處理比較好QQQQQ
東池袋的顧客們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若每本書依其價值來估算,這種中古書可不能說原書主不要它就沒價,對想要的人來說,它的價值可高呢。
更正一下之前的一個說法錯誤:那叫偵察庭......詐欺是非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是事主要告才成立,而非告訴乃論則是只要檢察官知道了就必須要處理,舉例:性侵以前是告訴乃論,現在則為非告訴乃論這樣。
我在東池袋的書,約略估一下是四萬五..(可能更多)剛刐有先網路報案了,現在等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