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 牧 says
10 years ago
唉~警察並沒有錯好嗎..... 首先要從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說起,內容很長大家可以去查,重點是大法官說的違憲是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大法官此號釋字說要到104年1月1號失其效力,也就是那幾條被宣告違憲的,根本還沒失效!!
掰噗~ feels
10 years ago
那ㄝ阿捏!? (doh)
牧 牧 says
10 years ago
然後憲法第23條規定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牧 牧 says
10 years ago
也就是今天你已經妨礙別人的用路權了,別人有用路自由憑什麼被侵害,所以合法申請的可以繼續沒被撤離,違法的部分警察撤離,看不出來警察哪裡違憲~
立即下載
蜈蚣葦 says
10 years ago
我覺得重點是不是在警察驅離公投盟的過程不當啊?那部分才是違憲的主要理由,而且我有看到另外一篇大法官釋字445,裡面說到主管機關不能因為來有可能再犯,而否決申請,這樣也是違憲的。公投盟在立院好像待超久的@@,而且也有長期申請在立院外靜坐,只是這次在為帆出來的時候,被警察同時驅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