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真的無能為力,至少聽到不公不易的服貿,還有常識知道該生氣
簡短看完為什麼不能草率簽,相信大家上過國中公民課都知道基本原理
引用內文:
經濟實力不對等,是比較利益法則的第一個大問題。如果 A 國跟 B 國協商開放了 100 樣產業,但 A 國在其中 98 樣產業都有絕對優勢,B 國只有在 2 個產業占有優勢,除非 B 國那兩個產業賺的錢可以跟 A 國的 98 個產業加起來相比,否則 B 國絕對會吃一個超級大虧。
台灣要繁榮需要貿易,但不是什麼條款都要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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