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班長說的「在軍中拿武器,學得盡是殺人放火的技術,但一離開營區,我們軍人只是有武器的弱勢團體」
這句話,令我感觸非常深...
外面造事或其他的,用得不是刑法就是民法,或是兩個一起來
軍人造事...用的是比刑法重1.5備的軍法審判,而且還有高機率附帶上民法...
現在動不動就說造事者與被害者都有錯,而且一ㄠ輸,被害者還會被黑成造事者,能說我們不是弱勢團體嗎 = ="
害我現在走在路上都是兩倍以上的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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