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風
11 years ago
最近的天氣...讓人一直想睡覺... :-(
latest #30
掰噗~
11 years ago
〒_〒 (噴哭
風之痕
11 years ago
那就去睡吧
劉靜風
11 years ago
學長~睡夠久了! 但...還是想一直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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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之痕
11 years ago
irene_1992: 去外面吸一口冷空氣,保證頭腦清醒,比喝咖啡還有用
劉靜風
11 years ago
剛剛跟友人出去過了! >"<
風之痕
11 years ago
最後絕招~~~撞牆撞幾下巴~~~XD
劉靜風
11 years ago
哈哈 (LOL)
風之痕
11 years ago
通常這時候我想寫點簡單的文章,跟法律有點相關的東西,讓我把這禮拜跟幾個的重大事件整理整理,彙整一下自己的想法吧
劉靜風
11 years ago
嗯嗯~學長對法律很有興趣吧?
風之痕
11 years ago
irene_1992: 嗯嗯嗯
風之痕
11 years ago
irene_1992: 學妹你有啥問題想請教 ?
劉靜風
11 years ago
我也是,但學長比我多勝很多籌XD
劉靜風
11 years ago
thomas123: 有! 想問學長,如果我想要採訪學校併校、建築相關問題,請問我可以要求學校給我一些資料嗎?他們可以拒絕我嗎?
風之痕
11 years ago
irene_1992: 彼此彼此,只是我多念了你幾本書罷了,如果你願意也可以跟我討教一下
風之痕
11 years ago
這個在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有明文記載
風之痕
11 years ago
第18條中言道 :
風之痕
11 years ago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風之痕
11 years ago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風之痕
11 years ago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風之痕
11 years ago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風之痕
11 years ago
學妹,這樣很清楚了吧 ? 如果說法條看不懂得可以先問我,建議要跟學校要資料用公文去跟他說會好一點
劉靜風
11 years ago
嗯嗯~心怡學姐已幫我發公文了! 但學姐說如果沒通過,那也沒辦法拿到...
風之痕
11 years ago
那建議你要問問學校為啥沒通過,有的時候行政機關因為怕麻煩,所以不願意提供資料,尤其你也不是當事人,所以說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或法源依據的話其實是可以跟他爭論的,尤其是無法源依據,如果他只是用行政命令的話,可以主張行政命令與法律衝突是無效的
風之痕
11 years ago
而且如果沒有以上幾點的一句的話我相信學校不給你就表示他們理虧了~~~所以說要先靜觀其變,有問題,隨時法條一上手就可以跟他們爭論
劉靜風
11 years ago
thomas123: 看以上條文,學校沒有理由拒絕我要求提供資料。學校的案子也不屬於第三條所言之情形...
劉靜風
11 years ago
嗯嗯~好唷! 謝謝學長
風之痕
11 years ago
irene_1992: 不會~~~我又再次地把行政程序法再拿出來分析了一夏
云❆底氣
11 years ago
沒錯......而且潔盈你的睡眠債欠的超嚴重!
劉靜風
11 years ago
ijk6124: 對阿~~ 所以說,周公太想念我惹~想念到他想無時無刻召喚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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