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民大會廢除後之職權調整,乃由原先的「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大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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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換言之,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委2/3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今天看別人憲法筆記時發現和我自己上網找的答案不一樣,再次上網確認,因為國大已廢,所以,別人的筆記不能照抄
國大沒了很久了.......這人的筆記有十幾二十年的歷史了吧?XD
不知道,題庫通常不會有年份,是我不太關心政治,不記得,看憲法本文還有,就當國大還存在
我好想巴頭巴下去喔...............
genie_ho: 我hold住了~~~!!!>_< 下週等問到準備範圍我也要來背書了XDDD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該公約在退出聯合國前即已簽署,但到去年還前年才正式由立院通過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土地法即為民法的特別法,故應予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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