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放棄 跟 毫不知情 是兩件完全不一樣的事情!!
部落客可以文辭並茂的替王家人申冤訴苦, 可是改變不了最根本的事實
yeechiang: 不同意都更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嫌錢太少, 當然也有部分是因為房子住久了有感情而不願搬離
不過只要錢夠多的時候, 那份對房子充滿回憶的心也會被暫時遮蓋起來
我在想為啥不要就把他的那塊分割出來,其實講來講去就是大家利益橋不攏,然後最後就看誰拳頭大的感覺 @@
感情這種事,的確是很難說。但是都更完成後,不都會給相同比例的房屋?一坪換一坪嗎?參加都更,原住戶要再付出多少費用?
是建商提出補償方案, 讓你選擇你要換哪種大小的房子, 不過因為老房子公設比小, 如果想要室內使用面積跟以前一樣, 很多時候是要再貼錢的
其實真的檢討下去會很複雜,都更以後一樓的面積要符合現行法規勢必會有所縮減,雖然可以向上發展,但是一樓的價值不是樓上相同坪數可以兌換的,而且如果現在堪用,為啥要多一個麻煩也是居住在那邊的人的考量,跟旁觀的人覺得變漂亮有啥不好的想法還是有些差距的
利益瞧不攏是大多數,我家那裡就是如此,我們那排每棟佔地40坪以上+住辦均可,其它排每棟只佔地20幾坪只能住家卻要跟我們平分所有土地與權力,所以談了兩年還瞧不攏
如果不要補償方案也可以直接換現, 這時候就是談不攏的時候
都市更新不只是房屋外觀變得好看而已, 房子是有使用年限的, 屋齡太老的房子因為建材老化會有很多潛在危險
支持王家的人說建商和政府抹黑王家。所以用同樣的手法也在抹黑回去。還好,我家國宅不到都更年限,短時間內不會遇到!
恩 但是那些危險,就一版人來說都是淺在的, 好像不是那麼立即切身,跟資產上的利益比起來
王家的房子產權都是獨立的都是合法的,任何人任何法律都不能只因為它被強制劃入都更,然後因為超過八成同意,所以它就變成要被強拆
如果這道理可以通,那以後賤商只要依樣劃葫蘆,隨隨便便就可以把你家拆了,管你是不是祖傳厝
他劃了地,他圈了地,只要說服買通八成的人,剩餘兩成管你去死,就可以強拆
王家不是說了嗎? 請求建商不要把他們家劃入都更範圍,但賤商為了龐大利益怎可能會讓步
大家都說賤商跟市府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但王家產權獨立的合法擁有的權利也是法律給的,他們犯了什麼法? 要讓賤商給強拆?
都更法根本就是賤商花錢買通後所立的法,才會給予賤商這麼大的權利,可以劃地拆屋
憲法開宗明義就說人民有居住遷移的自由,現在用一條位階低到不行的地方法就可以挑戰憲法所給予的居住自由,這叫做法律上站的住腳??
Jammylo: 現實就是這樣, 不管憲法是不是保障人民有居住跟遷徙的自由, 今天都更法認定只要80%的居民同意都更案就成立, 這就是民主的意義, 就像全台灣有600多萬人不支持馬英九連任總統, 但結果出來他就是繼續連任, 不支持, 不同意, 還不是一樣要接受?
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法都只能作為一個準則, 並不代表憲法就是絕對的, 幾十年前訂憲法的時候, 有可能會想到以後時代的變化嗎? 中華民國憲法認定的國土包含華中, 華南, 華北, 乃至於青海, 西藏, 新疆, 蒙古, 外蒙古都是我們的國土, 為什麼我不能自由置產, 自由出入?
如果今天你是那同意的80%的一員, 整棟1, 2, 4, 5樓都同意, 唯獨3樓不同意, 一抗爭就是5年, 10年, 甚至20年, 你會不會很悶?
今天當事人一次公聽會都沒有參加, 然後再來說他沒有同意, 還落人來抗爭?! 其他同意的居民作何感想? 憲法保障他居住跟遷徙的自由, 誰來保帳其他同意的居民的權益?
karajantsao: 你說到重點了:
整棟1, 2, 4, 5樓都同意, 唯獨3樓不同意 如果是這種情況沒有問題
但現況是王家是產權獨立的一戶,跟別人的公寓型態不同,賤商是可以不把王家劃入的
一開始賤商就故意把王家劃入都更範圍,為的只是獲取更大的利益,王家的土地是獨立產權,不是公寓的共同持有
整個都更案根本就與王家無關的,結果只是因為被賤商劃入圈地範圍,最後就成為無辜的弱勢
所以與你說的公寓共同持有80%同意就可拆的情況大大不同
重點還是回到我說的: 是誰給予賤商劃地圈地的權利?
賤商有了這個權利在為了獲取更大利益時,就會如同此案一樣,隨便劃一劃然後買通80%的人,剩餘的管你去死,反正最後政府會出面幫我拆
我認同曹小熙的概念,當大多數人同意都更時,為什麼你不同意。只是這一次好像因為建商在為完全取得土地前,就以預售形式把產品給賣了,所以搞得不能變更原先設計,否則要賠償幾億。
但是王家在多次公聽會應該有機會好好表達反對意見,建商總不會在第一次公聽會就賣產品吧!為什麼沒有和為自己權益呢?
現在很多人都是這樣, 要嘛就是把自己的頭放的無限大, 要嘛就是在自己放棄掉或是沒有把握應有的權利之後才落人出來靠北
曹爸爸總是告訴我 當你覺得理直氣壯地指責別人的時候, 別忘了有三根手指是指著你自己, 先想想你自己是不是都沒有任何錯誤
還有, 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違反都市更新法算不算違反社會秩序? 都市跟心真的只是為了圖利財團? 還是有達到增進公共利益? 大家心知肚明
如果憲法有條列出來保障的自由都凌駕一切法律, 那憲法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我們還要集會遊行法幹嘛? 想遊行就遊行, 想抗議就抗議, 我想警察們也樂得輕鬆!
憲法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既然都有言論自由, 為麼還會有公然侮辱, 誹謗這些名堂? 法官是不是吃飽太閒了?
如果有興趣瞭解來龍去脈,可以收看現在在播的劉寶傑關鍵時刻
這個事情怎麼看都是洗頭洗一半, 只能繼續洗下去, 兩邊都一樣
這樣一直抗爭下去對哪邊有好處? 國外那些抗爭而得以保存下來, 相比之下顯得極為突兀的方式真的有比較好嗎?
我家附近正在都更, 我外公以前的房子也已經都更了, 每天看著"誓與家園共存亡"的布條, 我不需要也懶得去搞清楚來龍去脈, 或許我太理性, 但我認為家重要的是裡面的人, 不是外面的殼
那... 你先等我一下, 我先去洗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