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啦我是這麼想,我以後肯定也要靠著作權和智慧財慘(?)權過活,所以我是不喜歡有人很開心的使用我的東西但我卻沒有收入
但反過來想,多一個不付錢的,但我的東西實在太屌(例如我做出一個像MINECRAFT一般的遊戲)盜版被瘋狂傳閱
那不就自然會出現願意付費的人嗎
而且....套用噗浪河道開始有廣告時那篇公告文上所說的
既然我是從別人的口袋裡拿錢,為什麼我不從比較深的口袋裡拿錢呢
這樣使用者開心我也開心,贊助者也會受惠
但是這觀念真的太難普及,即使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正被這套新的消費觀念牽著走
真想問問那些婊人的,有誰向GOOGLE付過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