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大概還不了解他犯的罪的刑責有多大吧???傷風敗俗!到牢裡去辦趴吧~
等等,凡事需循序漸進,有次序的,是先買沙發沒錯,有餘錢再買機車,後再努力省吃儉用買汽車,然後早上送牛奶晚上兼家教一天睡三小時努力存錢買小舢板,而後才買遊艇。XD~
律師是敗訴也收錢的,所以也會跟當事人說他經驗豐富沒事的,可是律師非萬能,當事證明確,且社會矚目的案子,法官也多會依法審判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連那些參與的博士碩士都有刑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主辦人因位女主角未滿十八歲,所以還不是適用刑責較輕的五年以下刑法321條,而是這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癥結在於營利, 台鐵包車多少錢18男每人收800元多少錢
所以主辦人犯的可能是常業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只要常業營業就算,賺錢少仍算。主辦人還說要上電視,
色情趴相關人士有無刑責,關鍵在小?是否同意性交、雙方有無金錢交易。若小?同意性交,且無身心障礙、被下藥等情形,即不構成刑法強制、乘機性交罪;
他本沒有強制的問題,因都是自願的,他的責任不在於強不強制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自願者也算,因是為了保護思慮及人格尚不成熟的兒童及少年。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 的五年以{上}跟刑法231條的五年以{下}是差很大的。
所以重點還是在於"小O有沒有拿錢,主辦人賺多少錢 ?
是啦~可是他有自認拿八百元了。所以他還是至少要好幾年在牢裡辦轟趴了。
嗯!應該是避重就輕吧!應該還有甚麼入會費,年費,特別費,加班費,通勤費,營養費,遮羞費~~~等等
那倒是有可能,但當事人不是有錢大亨,不太容易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