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還要找人來接替我,一個月給你找人你覺得我太晚說...什麼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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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已經很多了,而且勞基法有規定,老闆再叫的話,請上網把勞基法法條列印下來,雙黃線螢光筆劃線放在他桌上!!
姐姐我真的對某任老闆作過這件事! 之後老闆一個屁也不敢放
姊姊,他要我簽旋轉門條款,準備要斷我後路了....
啥米旋轉門條款! 你又不是公務人員,簽什麼旋轉門!!! 還是他要你簽競業條款?
他要他簽商業旋轉門條款之約束及信守,並做好商業保密...等,最後還加一句並得受台北地院申訴管轄約束......
叫他把條款帶回家看清楚,要簽契約就一個字一個字來討論,如果他的契約上只有寫「商業旋轉門條款之約束及信守」這幾個字的話,這種東西寫得不清不楚,誰知道內容有哪幾條,老闆就是拿這個出來嚇人而已!!
做好商業保密...等,這本來就是會遵守的東西,最後加「得受台北地院申訴管轄約束」,看這用語表示這老闆一點也沒有法律概念,這句通常只是表示如果興訟,以台北地院為管轄法院,哪有什麼約束問題!!!
基本上他拿這個出來是想嚇琥我弟的,一般離職信寫給公司就可以了!那還需要簽署什麼文件,頂多就是交接文件而已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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