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案,遭北市議會追討返還任議員期間所支領的兩千兩百多萬元薪資,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李任議員身分雖違法,但未經過解職,其職務行為有效,並非不當得利,昨判她不必返還已支領的薪資等費用,全案定讞。
至於李慶安被指違法領取立委薪資等費用近八千萬元,立院尚未展開追討訴訟。李涉及刑責部份,高等法院雖判無罪,但檢方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當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依選罷法,李未放棄美籍就任議員,應屬「當選結果無效」,而非「自始無效」,其任滿前,均未被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撤銷公職
因此議員職務的行為均有效,已支領薪資等公費並非不當得利,判決不必返還。市議會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仍判不必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