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跟房仲吵架…為了幫家人買高雄的那個老房子,跟房仲玩了半天捉迷藏。出了價對方一直死要斡旋金,說不付斡旋金他辦不了事。我跟房仲說:「那我就不懂了,那前面我們一直討論這些點,看起來你也從頭到尾都不會跟屋主說。你既不幫我跟屋主協調,又說沒錢不辦事,那你不是從頭到尾什麼都沒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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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定不付斡旋金,我就不相信他那間房子有他說的那麼好賣!
明明簽訂要約書買賣雙方照受約束,非搞一齣什麼屋主覺得沒誠意的鬼話。都是他在說…哼!
宅瓶子。目前
says 2011-06-07T02:46:30.000Z
房仲也是想賺錢啊~ XD
宅瓶子。目前
says 2011-06-07T02:47:39.000Z
該注意的是,如果屋主有先跟房仲簽約的話,勢必還是得吐點錢出來,那就有可能轉嫁在你們身上了...
斡旋金制度基本上不合乎法令規則,在法律灰色地帶邊緣遊走。內政部另有一個要約書一樣可以保障買賣雙方在斡旋方面的誠意。只是房仲會利用他們的斡旋金制度亂喊價錢請買方付一筆金額。
斡旋金通常是買方請仲介向賣方斡旋一定金額,俗稱保留金或定金,當談定該金額後,斡旋金會轉成定金或是部分買賣金。買方若是反悔,將需抜付3%違約金。斡旋金也拿不回來!
斡旋金的缺點是,你永遠不知道仲介的行情價格是多少(仲介有可能亂喊價)。既保障不了買方權益,未來一互斡旋失敗,要拿錢回來,還得看仲介心地好不好。
內政部的要約書其實規範一樣,買賣雙方必須在互相都有誠意的前提之下簽訂該要約書。途中不管是買方或是賣方反悔,雙方皆須支付違約金,買方並不需要先付斡旋金。如此一來,買賣雙方既收到約束,又不必再被仲介額外剝一層皮…不是比較好嗎
我已經打算自己去翻謄本找資源親自找屋主談,直接把仲介踢掉了。談半天他根本沒找屋主談,只是一直要跟我拿錢,我就是不開心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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