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就很不高興,亨~~~ 而且那些人看到加班的單子,就先把平日寫完,剩假日給我們比較後會面看到的人寫,超不公平.......
直接到勞工局檢舉
因為是強迫加班(你並不想加班)
第 42 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 77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我知道,我同學他們也是去舉發,結果這就反應到考核上面了~~~不加沒關係不扣錢,到考核的時候就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