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才知道在馬來西亞因為某個疾病過世者是不能接受防腐、化妝等程序,污名化到這個最後的時刻仍然不放過患者。
latest #12
如果是aids,那台灣也一樣,要在24小時內火化。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七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之屍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時,應立即指定醫療機構依防疫需要及家屬意見進行適當處理。
根據以上條例,台灣疾管局應該沒有強制24小時火化的條例
但醫院都會直接火化噢,之前拍過的一個case是這樣。
嗯,對於這個疾病,背後有不少的污名與偏見,其實是有問題的,至少我最近接觸到的案例是親友們必須要赤裸裸的面對遺容,最後一點的尊嚴都沒有了。
嗯,也許有親人認領和無親人認領的程序有差,我上次拍的是無親人認領,由關愛之家代為處理。
衛生單位規定離開醫院後不能夠再碰觸遺體,包括洗澡、簡單的防腐以及化妝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