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學生如因重大事故請假,不能參加期末考試,亦無法如期補行考試,以致在次學期加選截止日期前無法補登成績者,得檢具證明,向所屬系主任申請,經核准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未參加期末考試之學期,追認作休學論。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累計兩次,應令退學;惟下列學生不受此限。
一、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入學之外國學生。
二、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審定之僑生、蒙藏生、原住民學生及派外人員子女學生。
三、大學暨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僑生。
四、身心障礙學生。
五、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委員會分發學生。
第 十二 條 學生每學期應修習學分數,第一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全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含)學分以下者,得不受本學則第二十八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