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我幫你買便當,但是我買了超級貴的8定食200元便當,你身上只有60元,賣便當的人要找你拿錢拿不出來。
因為我其實是可以知道你有沒有能力負擔這兩百元的,我卻因為過失而沒有辦法成為善意第三人
假如我是一個每天都會幫你訂早餐的癡男,第一次幫你訂的時候,你不知道,所以早餐送來要你付錢的時候你可以拒絕給付
但是如果你知道我每天都會幫你訂早餐,你就不能撤回,將法律行為轉嫁回我身上
(其實我滿怕被人說我講的是錯的,但是又沒人要教你
)
民法第107條係屬代理權之限制 亦即A須得到我的授權 方有本條之適用若A未得本人之授權 則為無權代理 自不生所謂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因其自始不存在 今B得本人之囑託 代為購買價值60元之便當乙個(代理權之限制) 然B竟至三井購買500元便當乙個 三井老闆因不知我們之間之約定
而給付便當乙個 後向本人要求給付價金五百元 則本人不得以我已有限制B僅得購買60元之便當為理由而拒絕給付 仍需給付價金五百元予三井老闆 惟本人損失之440元得向B請求損害賠償
若今本人寫一便條交由瘖啞人C 囑託其代為購買60元之便當乙個 而C至便當店購買時 手指向600元之便當 並出示字條 老闆因昨日花天酒地而眼幹誤本人謄寫之60元為600元而給付600元便當乙個 後向本人要求給付價金600元 本人得以代理權之限制及老闆之過失(眼幹)而拒絕給付
民法第171條係為無權代理 意即我朋友甲今天以我的名義向老闆乙訂購機車乙台 因乙曾見我與甲狀似親暱且時常討論購買機車事宜 故誤認甲受本人之囑託前來訂購機車 後該機車價格大漲 而乙與本人閒談時提及甲曾代本人訂購該機車乙台 本人一表示並無此事 乙即表示 那就取消吧 則該訂購即告失效
今丙以本人之名義向乙訂購價值五百萬元之重機乙台 乙素知本人家境貧困 且丙神色有異 仍允諾其訂購 後該機車價格大漲至一千萬元 恰好本人中了樂透十億元 又與丙修好 丙遂告知其事 本人向乙詢問有無此事 乙表示其欲撤回其允諾 今本人雖未承認丙所為之無權代理 但乙因早知道丙係無權代理
兩條文皆為保護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所設;107後段所言"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乃限縮其保護之範圍,第三人只要有過失則不予保護,遑論故意,而171後段所言"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乃擴張其保護之範圍,第三人縱有過失,如未達故意,則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