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了選擇,才會有比較, 有了比較, 就存在競爭, 存有良性競爭的市場, 最終受益將會是被保險人;這立意也就是私人保險存在的立意之一,當然惡性競爭的排除, 這將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此外, 法定保險納保義務上限, 可以讓高薪者自由選擇保險人, 享受其個人因為自身努力所得到的報酬, 來保障其相對優於公立保險的受益價值, 但此上限, 不能以一般性的貧富來區分, 否則將造成公立保險的財務負擔。
那窮人呢? 面對富人以高薪投保以得將來患病後較優於公立保險的受益, 所產生的政策懷疑與排斥心理, 將如何自處? 主政者透過拉高貧窮線,加強社會救助, 拉近公私保險的受益給付差距,以及使用懲罰性措施(諸如退出公立保險後需要有長時間的等待期才能再准予加入等), 以達到此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