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剛剛跟小老闆討論歐盟實務, 出現老問題
一開始的問題是:有一篇EP專利進入英國、德國, 那這樣是算一篇專利?兩篇專利?三篇專利?
我的看法是,一篇專利但是其專利權可以再英國以及德國行使..我有買歐洲專利申請實務的書..但是最近沒有空看!!> <
還有回歸到你的第3點提問,EP專利在公告的時候,就在所有的締約國享有與已公告的國內專利申請案相同的暫時保護。但是在公告期間至獲的專利授予期間是不能執行命令他人停止的強制令...
還有,一樣回到第3提問,EP專利只是由一群指定國專利組成,所以執行專利權之時,還是要回到各個國家行使...
所以應該是要進入國家階段再利用該領證專李主張專利權吧..
所以之前我們做的競爭對手專利清單, 應該只有一件EP件專利囉? 然後裡面有進入GB DE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