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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years ago
二代健保修法草案第八條富有前瞻性和商業頭腦的人有福了
leemt2
14 years ago
根據健保法修法草案第八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在臺居留滿四個月。二、有一定雇主之受雇人。
leemt2
14 years ago
即使不符前項資格規定,另有一些除外條件,而且合乎前條所定眷屬資格者,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leemt2
14 years ago
如果您不喜歡看法律條文,白話的說法就是:只要有居留證明文件在台灣停留滿四個月的外國人,就必須參加健保。同時還體貼的規定:眷屬也可以參加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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