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反對利用國民賦予政府的行政權來強迫國民接受不當的要求。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防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這條的精神就是只要我不影響公共之利益政府無權要求我作我不願意的事
如果要強迫我加裝ETC請拿出更好的理由,否則我一定會尋找徒徑要求大法官釋憲
好幾年前在國道3我就是ETC的試用者,覺的是一個很好的政策,當時事由中華電信承作,但不知為何卻停辦了,然後遠通公司的ETC合法性又鬧的沸沸揚揚,卻又莫名奇妙的要大家接受,如果政府要強迫大家接受,呼籲大家抵制這個顢頇的政府
我不願意裝機是因為遠通公司的適法性到底為何?之前驗收時吵的不可開交,卻又突然莫名奇妙變成合格的廠商,這是什麼樣的政府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