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深深的覺得,政府機關犯錯會死人,但是他們犯錯的人不必個人負責,但是個人犯錯弄死人,卻要負責到底。真的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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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旁聽一個都更的審查會,基本上已經到了事業計畫的階段,縣政府才說計畫道路是六米不是八米
但是縣政府在96年98年給實施者的建築線的圖都標明是八米道路
建設的案子不一樣 基本上先拿政府給的資料 根據法規作設計與檢討 再去跟政府申請
這是一個都市更新案件 基本上政府還沒有通過 但是要做到事業計畫 基本上都已經跟住戶談好了 卻出現這個問題!
也就是說花了兩年的時間做整合 (有成本的!) 卻因為政府給的資料有錯 整個規劃化為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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