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合法的抗爭看似已被窮盡,為了捍衛民主憲政,許多人甚至會開始期待總統採取違憲的手段與立院抗衡。但如果你懷疑藍白的背後有中國的身影,你應該也早就知道,讓台灣人不再相信民主憲政的制度韌性、讓我們誤以為我們已經走到法治的極限,正是中國共產黨求之不得的事。
一旦我們自願放棄民主法治的生活方式,他們就已經先贏了一半。而我們的論述是不是已經偏離法治的道路,一個很簡單的測試方式就是想像一下,如果今天兩大黨的立院總統位置互換,我們還會不會同意相同的憲法遊戲規則?」
「回防憲訴法修惡的其中一個難題是,憲法法庭自己就是最直接受到這部法律拘束,也最頻繁必須適用這部法律的國家機關。不難想像,即使憲法法庭最終成功自我防衛,將本次憲訴法的修正條文暫時凍結或甚至宣告違憲,藍白勢必還是會訴諸民粹的語言,指控大法官『球員兼裁判』、『違法擴權』、『自肥』或其他更難聽的話語,藉此削弱憲法法庭的司法權威。
所以我們必須不厭其煩地強調:在我國目前所採取的違憲審查制度底下,既然憲法法庭是唯一有權審理並且宣告法律違憲的司法機關,由憲法法庭審理憲訴法的合憲性,就是法律邏輯上的必然。」
「當韓國的憲法法院也因為人事同意權的僵局而即將癱瘓,韓國憲法法院選擇透過緊急處分程序,先發制人拆除了這顆定時炸彈。許多朋友都已經討論過,而我也同意,這或許是負面衝擊最小的法律策略,值得我們借鏡。而就我從律師界友人那裡得知的內部消息,台灣也確實已經有案件繫屬在憲法法庭的當事人提出了類似的暫時處分聲請。
這麼做的好處至少有兩個。第一,大法官如果趕在總統公布憲訴法修正條文前做成暫時處分,暫時凍結新法的施行與生效,不但具備充足的憲法上理由,而且社會觀感上也容易說服大眾:大法官這麼做是為了保障一般人民的憲法訴訟權、保障公民獲得即時有效司法救濟的權利。
第二,大法官有韓國憲法法院的國際比較憲法前例作為奧援:我們的憲法法院只是採取了跟韓國憲法法院相同的自我防衛策略,這不是『兄弟獨創之見解』。」
「一旦憲法訴訟法的合憲性產生爭議,『憲法訴訟法本身的合憲性』就成為任何憲法訴訟的『先決問題』,必須優先於任何具體的案件爭議被加以處理。而一種憲法解釋的可能性是,一旦『憲法訴訟法本身的合憲性』成為先決問題,有違憲爭議的那幾個條文就是『被法院審查的對象』,而非『法院審查時應遵循的程序法』。」
「我國憲法底下目前比較不清楚的是,假若總統認為某一部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將破壞我國的憲政秩序,而且其破壞性將是立即、重大且不可回復的,總統可否在公布該法之前先將該法移送憲法法庭審理其合憲性?
當然,現行的憲法訴訟法並沒有設置這樣的訴訟類型,但理論上憲法法庭可以創設新的訴訟程序。姑且不論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本來就是美國最高法院自己創造出來的,我們的大法官也早在憲法訴訟法規定暫時處分制度之前,就已經透過釋字585號解釋自行創設暫時處分制度了。
必須再三強調的是,如果總統不能拒絕公布法律,那麼總統在公布法律前將之移送憲法法院審查,也仍然會對權力分立的運作造成很嚴重的衝擊。憲法法院如果願意受理這樣的案件,必須設置極度嚴格的受理要件,包括限於法律一旦公布將立即對憲政秩序造成重大且不可回復破壞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