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不只一份政府專案結案報告,被客戶要求補上災難備份還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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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難還原是指遇到災難性事故(火災、水災、地震、隕石墜毀、戰爭爆發飛彈攻擊……等),整機全毀時,能夠在短時間內恢復服務。既然整機全毀,建物也可能全毀,只能從另外一個地點的備份,還原系統。所以災難還原的核心流程,就是異地備援:把系統由一個實體地點,備份到另一個實體地點:台北備份到宜蘭、高雄,或是到美國。
我們做的每個系統,都要簽保密切結書,資料都只能遠端處理,連複製出來分析都不可以。資料拷貝不出去,請問我們是要如何做異地備援?沒有異地備援,哪來的災難還原?解釋給你們這些評委、科長處長聽了,你們還是繼續硬凹。你們到底是哪裡有問題?
別家廠商都有寫災難還原,我們就要寫嗎?別人閉者眼睛亂寫,我們也要閉著眼睛亂寫嗎?
因為以前標案都要附上備份還原計劃,因為現在資安要求嚴格所以資料不能複製出去。現在這兩個要求互相衝突啊!你們這些公務員到底哪裏有問題啊?
現代VM災難備份還原,只能由機房做,乙方不能做。寫「依機房規定流程辦理」也不行,要把流程寫出來。機房不歸我們管,我們也無權過問,怎麼寫?
說到底,你們沒編錢異地備援,法規上沒開綠燈異地備援啦。不然老娘什麼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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