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2 weeks ago @Edit 2 weeks ago
[閒聊]
朋友分享一些關於法律的討論
【蘇永欽觀點】比例還是絕對

雖然內文完全沒有提到,但我們當然還是要提跨性別議題的
latest #13
〖丁】
2 weeks ago
摘錄內文:
這個幾乎沒有引起任何異議就終結了「匪諜」勞改制度的解釋,19年後忽然在111年判字第2號判決再被憲法法庭引用,認為之前的釋字第656號解釋認定民事法院在不違反比例原則範圍可以判令侵害名譽者登報對被害人表達歉意的解釋,已經觸及思想自由的底線而必須變更,因為:「此等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之要求,實已將法院所為之法律上判斷,強制轉為加害人對己之道德判斷,從而產生自我否定、甚至自我羞辱之負面效果,致必然損及道歉者之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從而侵害憲法保障自然人思想自由之意旨。」
〖丁】
2 weeks ago
卻在法界引起小題大作的質疑,且不去說基本權解釋不容忽略的文化脈絡─至少在「撞人要說對不起」的儒家社會這還有什麼好說嘴的─。多一點心眼的人已經想到,有如中央銀行控管基本權幣值和流量的憲法法庭,如果連登報道歉這樣的日常都可以上綱到思想自由的絕對保護,死刑還有幾天好活?要對各種大小基本權妥協的各種公共利益又還有多少實現的空間?
〖丁】
2 weeks ago
<<<登報道歉因為違憲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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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2 weeks ago
朋朋:「我覺得那個理由很爛
大法官說不真心不能勉強人家
誰要他的真心

道歉不真心,言論自由不道歉
指男為女不真心,脫口而出是歧視
這論理多麼的精緻
不可以強迫犯錯的人道歉
但可以強迫沒錯的人說謊
狗屁倒灶」
南雅
2 weeks ago
我不能接受被人造謠抹黑的人竟然沒有權利要求登報道歉。難道大法官心中只有指鹿為馬者的思想自由,卻沒有被指鹿為馬者在大眾眼中的清白嗎?

這種邏輯,跟去道歉我們社會安全網沒有接住殺人犯,而不是去道歉沒有接住被害者,是一樣的。
之前老師有講過這個登報道歉的事情,認為應該要當事人自行協商和決定,不該用公權力介入
☀朝狐☀
2 weeks ago @Edit 2 weeks ago
那如果一個人不認錯的話,法律也不該罰他,不然也是公權力介入啊?我殺了人又怎樣,我騙了人又怎樣,我就罵人又怎樣?我覺得我沒有錯啊,法律怎麼可以懲罰我。

法律不就是為了要讓大家可以好好的活著,所以才有公權力介入嗎?誰管你他媽的有沒有認錯,而是你做了違法的事情要承擔法律後果吧?法律人他媽的到底是怎樣
他們認為「強迫道歉違反言論自由」「不發自內心的道歉沒有意義」怎麼有股廉價正義的既視感
shutupFXXXKER: https://cons.judicial.go...
他的說法就是憲判的講法啊。當事人協商得了或覺得滿意,根本不會上法院。「可以登報澄清的費用由被告出」,但不能要求被告公開道歉。也就是說,最後怎樣都是大街打人小巷道歉,你的名譽如果沒有回復,是你的事。
這三個聲請人都滿有來頭的。
椰可也可啦
2 weeks ago
原來登報道歉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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