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要求陸配放棄中國國籍才能當立委民代,大部份的人都贊成,但是我覺得這個如果走到釋憲應該最後會被大法官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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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內政部用國籍法第20條第4項擋,問題是中國就不是台灣法律定義的外國,除非再修法
4.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
「外國國籍」改「多重國籍」,以及「放棄其它國籍」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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