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 Seafarer
4 weeks ago @Edit 4 weeks ago
今天在一個群組談到詐騙的問題不在車手而是主犯抓不到。
有位中天/老鵝日報的閱聽人貼了以下的新聞。【全程字幕】這政府縱容這群人洗劫小民手法曝光!金三角特區詐騙魔窟 全東南亞都抓了...只有你台灣民進黨不...
那我想還是要以我淺薄的法律知識說明一下。

台灣的法律是屬地主義,所以只有在台灣本國犯法立案,臺灣法治單位才會受理。

中國是屬人主義,就算在國外犯中國法只要有中國國籍就會被他們判刑,所以有些逃出國的中國人還是會被迫要求跟中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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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Seafarer
4 weeks ago
另一個問題是,台灣跟特定國家有沒有談引渡的權力,如果台灣跟那個國家沒有引渡的合約,基本上那個國家是不會理臺灣警方的,比如反送中事件的起源是香港人來台灣殺人,臺灣要求引渡,但是香港表示他無法合作,然後香港也是屬地,所以他們也無法對殺人兇手治罪。而香港當初反送中的原因也是因為,如果可以自由引渡,只要中國政府說有罪,不需要經過審判,他們就可以直接抓人回中國。
掰噗~ 覺得
4 weeks ago
李組長眉頭一皺,發覺案情並不單純 (p-nerd)
胡不歸
4 weeks ago
不知道會不會冒犯到噗主。
好像,台灣刑法也有屬人主義,但是我非專業,不是來吵架的,人在外面,噗主要不要再找看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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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Seafarer
4 weeks ago
我剛剛google到確實也有屬人,我還沒搞懂,感謝提醒
Eric Seafarer
4 weeks ago
(3)民國105年11月新增刑法第5條第11款:
A.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339-4條之加重詐欺罪者,同樣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由於加重詐欺罪常常透過網路、電視等無過國界之傳播工具為之,危害民眾財產及國家公權力威信甚鉅,因此為維護各國共通之保護法益,遂增訂本款。
B.立法理由指出:
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的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與危害國家形象等情形,為維護本國之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之期待,暨提升司法形象,爰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納入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國外犯罪之適用。
胡不歸
4 weeks ago
不過噗主可以回對方〔中國的法治精神是屬階級主義,不是屬人主義,共產黨員犯法沒事殺人都沒事〕
Eric Seafarer
4 weeks ago
不是中國人我就不方便幫中國人解釋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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