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N
3 weeks ago
F.N
3 weeks ago @Edit 3 weeks ago
八、九成同意內容,但覺得珞亦(法白),在人數上面的優劣利弊舉例的不是很精確,但老實說憲政機關的機制,或是說目前民主國家三權分立的機制,無論各國的具體形式跟運作,在上帝視角來看,當然沒能做到完美,但就是避免難以挽救(失去制衡)

相較於行政權跟立法權的好懂(多吵幾次架,國民大多也懂兩邊是在做什麼),司法權之於兩權,大家可能僅限於審判本身,而忽略了司法權其實為了避免干涉其餘直接民主的二權,而是採取一個最被動,最嚴謹的措施,無論是不告不理,或是需終審後再加上相當程序的確認,才能進入憲法法庭(舊:大法官解釋)裡面,司法權的不主動就是抑制司法權的一個特性,而司法權對憲法解釋做出的最終解釋就是終局定案,就是司法權對其他權力的制衡。這也就是為什麼司法院大法官遴選是該領域最專業或最有經驗或建樹的法律人員,而非民選的特性。
F.N
3 weeks ago @Edit 3 weeks ago
因為法律條文最終結論是一體適用全國人民,所以無論是在專業的法律解釋跟適用上,以及最終底限的把控,憲法基本權的保護,人權的守護,這種最重要但底層的,是不宜逕付交由民主多數決,而是要交由專業。這也是世界近代民主兩三百年來先聖先賢上面,在所謂民主憲政的三權分立架構上,很有智慧的「設計」。

要怎樣做(立法)人讓民意自行來訂(民意代表),但法律運作如果到最後仍有爭議不止,或是疑似違背憲法條文(精神),憲政機關的運作仍有爭議,就讓真正懂法律(憲法)的人來下做最後的裁判(結論),結果出來,大家就依照解釋的內容遵守,或者去修正,但司法權不會(也不行)主動去攬上述事情來自行做出裁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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