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原則說明: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嚮主管機關陳情。
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處理。
陳情案件資料欄位,請確實填報,如有填報不實或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再陳情者、惡意攻訐謾罵與不當言論等,本所得拒絕受理。另如有涉及毀謗、誣告及冒用他人信箱等,發錶言論者將負相關法律責任。
2.信件處理程序:本所運用監理服務網-意見信箱暨申訴平臺作為服務信箱,請依下列程序操作完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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