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想案主到什麼程度不能自決。
失智症嗎?CDR多少?身障類別1嗎,那要到什麼程度?
智能障礙算嗎?輕到重,要怎麼切割呢?
情緒性精神疾病?要分他的發病週期嗎?1~3月還在鬱期,但4~6情緒穩定可以這樣?
思覺失調?還是要看類別?妄想、混亂?

到底是安置機構決定還是家屬決定呢?
如果家屬很常聯絡但有家暴案底,可以讓他決定嗎?
如果家屬不常聯絡但安置機構判斷應該要做這個處置,呢?
是一個值得寫碩論的問題
elvis1122: 越想越覺得機構的工作人員超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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