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e
1 months ago @Edit 1 months ago
無論如何,只要受害者覺得不舒服,性騷擾行為就成立。缺乏正當理由且未經當事人同意就觸碰對方的身體、不當言論或凝視即為性騷擾。我跟我的工作夥伴對任何形式的性騷擾都一律嚴厲譴責,也不會與加害人再有任何商業合作或互動往來。
最後,我想quote一下《留白計劃》的總編輯李姿穎,針對女人迷內部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寫下的一段話:
「說到這裡,我想提醒,與創辦人並肩的主管們,主編、品牌主管、設計主管等,這些人不只是共犯結構裡的一環,這些人也複製了他的行為,用這樣的方式對待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