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懂完全不想跟這個人交易的理由但還是沒找到賣家先聲明的內容
在指責別人誠信問題的時候也得看看自己的做法是不是符合自己對他人的要求
你們的買賣契約是一個獨立事件
買受人很雷跟出賣人同樣雷不衝突喔
講難聽點出賣人的理由完全不符合民法規定的解除契約的理由
為什麼一堆人說得彷彿買受人之前是個沒契約精神的雷包,出賣人就也可以合理當棄單仔
抱歉沒有契約精神就是沒有契約精神
「我已經買到了」不是棄單的理由
「我覺得你可能會棄我單」當然也不會是理由耶
幹我真慶幸沒像當初輝夜一樣放很多期待跟喜歡下去這部左派
應該說輝夜之後我懂了一部作品的上限就是作者本人的上限
一個角色的眼界就是作者的眼界
所以完全沒必要給與太高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