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存取異常一、裁嫖客對嫖客採『非告訴乃論』與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且需接受輔導教育(第35條)。
二、對色情業者之處罰
(一)刑事制裁皆採『非告訴乃論』。
(二)採重罰以收嚇阻作用,例如:
1、意圖營利、引誘、媒介、容留、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3條)。
2、買賣人口,強迫賣淫,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第24條、第25條第1項)。
3、採『高罰金』以增加業者之風險及成本:本條例罰金之高,為其他法律所罕見,其目的在於增加業者之風險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