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猜這傢伙可能是工程師,在講專利侵權的部分雖然也不精確,但準確性高一點點。
程序簡直,慘不忍睹(
以下看不下去的純科普,消音推獎w
ふわふわ蘿莉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1. 專利的核心是新穎性,這句話本身就錯了(ry
的確新穎性是專利獲核准的要件之一,但專利並不是只有新穎性就好了。一個發明專利提出申請,首先經過程序審查確認文件資料是否齊備,接著是實質審查;申請案要通過實質審查的要件,就是該申請案必須具備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三個要件。智慧局核准後後,大部分的國家還需要先繳一筆領證費去領證書;其後專利公告,申請人自公告日起取得專利權。
在專業上為了避免混淆,案件在走到智慧局發下核准通知前我不會稱之為專利,稱申請案會比較好理解。至於沒有新穎性就不能申請?
這純粹邏輯錯誤,你沒有道理也可以告人啊,法院准不准而已,說什麼鬼話(爆
ふわふわ蘿莉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2. 專利查得到就表示申請人有專利?
板上很多人搞混,簡單說一下這個概念不對。發明申請案從申請開始,經過十八個月就會公開,也就是讓大家都能查到;申請案提出申請的日期叫申請日,實務上在判斷案件是否具備新穎性等要件,也是將該案與申請日前已經公開的案件做比對。簡單說,一個技術從申請案變成專利,大致會有以下幾個號碼:
a. 申請號:案件提出申請時,智慧局給的案件號碼;
b. 公開號:申請日+18個月,公開時的號碼;
c. 公告號:案件獲核准後,經過公告程序取得的號碼;
d. 證書號:印在證書上的號碼。
有些國家證書號和公告號會相同,也有些國家可能沒有公告程序,而只有一個號碼;但以通常情況來說,有公告號,可以理解為該案件有取得專利權。
3. 問題來了:「怎樣才算是有新穎性?」國際上的認定是公開後的十二個月內。
這整段錯到不行(…………
第二點有提到,實務上判斷案件是否具備新穎性,是將該案與申請日前已經公開的案件進行比對;說得最粗暴,且不論其他要件,專利在申請上先搶先贏,也就是申請日在前的有優勢,有興趣的可以搜先申請主義這個術語。但同時,專利採屬地主義,也就是該國取得的專利只在該國可以保障專利權人;問題來了,如果我確定我的產品要在台灣賣,但不知道這個產品會不會賣到歐洲?
這就是優先權制度的運用。從第一申請案的申請日開始起算,申請人有下列兩條途徑可選。
ふわふわ蘿莉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a. 巴黎公約:WTO會員國可用,從第一案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申請人可在WTO會員國的任何國家內,引用第一案作為優先權,在第二國提出申請。
b. PCT/WO: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提供的途徑,WIPO會員國可用。從第一案申請日起算三十或三十一個月內,申請人可在WIPO會員國的任何國家內,引用第一案作為優先權,在第二國提出申請。
兩條途徑在一個專利家族裡可以並採,但要注意最長就是三十個月為原則。舉例來說,若申請人在2022/1/1申請一個日本專利(A案),則2023/1/1前,他可以引用A案為優先權,在美國申請美國案,或申請WO案,或兩個都申請;若在第十二個月他申請了WO案,那在接下來的十八個月內,他必須決定要引用A案和WO案優先權,具體在WIPO的哪些國家提出申請。
ふわふわ蘿莉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原文有幾個錯誤。第一,沒有什麼認定是公開日後算十二個月的,優先權的認定一律是從第一案申請日起算。第二,原文提到「只要是在申請後的12個月內,申請人都可以引用專利合作條約向WIPO「登記」該項專利,它的代號是WO。一旦審查通過,然後在申請後的30個月內都可以向其他WIPO會員國申請」這段全錯。
這句會讓人以為時間最長可以拉到12+30=48,但實際上12是包含在30個月裡面。如上面的例子,如果申請人從第一案到申請WO案花了十二個月的時間,那他在申請WO案後的18個月內就要決定申請的國別了。
順帶一提WO也沒有什麼特別要等審核通過,基本上就一樣是形式審查看文件是否齊備。只是實質的部分,WO的審查局會提出其對於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等要件的意見,但申請人不必須要答覆,WO案本身也不會取得專利權;例如申請人先申請日本案,接著WO案,接著利用PCT的制度進入美國(也就是在美國提出申請),WO的審查局對於實質內容的意見,對於美國的審查委員也僅具有參考的價值。原文這一段不知道在寫什麼(爆
再以上面的例子,申請人提出的第一案日本案、引用其作為優先權的WO和後來的美國案,實務上統稱為專利家族。那為什麼要有分割案?
分割或分案,最重要的是讓申請人可以調整專利的請求項,即權利範圍。專利的權利範圍在一個申請案獲核准後即確定,而案件從申請到核准,主要國家通常落在三至五年的時程。但以藥廠為例,一個產品可能經過五年還在開發,此時申請人不希望這個案件的權利範圍確定的話?最好的手段就是透過分案。原文的考量……好吧不能說錯,但我還真是第一次聽到(
回到帕魯這個案例。
隨便查了原文引用的美國公開號US20240367050,至少這個家族看起來第一案是2021的日本案沒錯,並且整個家族只有佈局在日本和美國。優先權如此重要,是因為專利權雖然在獲核准後取得,但效力是追溯至第一案申請日,專利權人即受保護;換言之,即使現在任天堂打訴訟用的是2024年日本的分案,但最早的申請日的確可以回溯到2021年,大家不用再吵案件是在帕魯出來之前還之後(ry
至於侵權的判定和運用我就不評論了,畢竟不是我的專業。但不負責任猜測(?)為什麼要用分案來打,個人比較傾向的猜測是為了預防專利無效訴訟。
ふわふわ蘿莉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在被告專利侵權的時候,被告基本上有兩種方式因應:
1. 跟對方和解,乖乖付授權金取得授權,不過以這個案例顯然不可能(爆
2. 提起專利無效訴訟,也就是提出證據,主張對方的專利應該無效,故不具有專利權。
解決不了問題就解決有問題的專利(欸
而專利無效基本上是針對個別公告號去攻防,個人猜任天堂特別去搞個分案來的理由是這個,但實在有待更專業的判斷wwww
是說板上其實不乏神秘的專業文(欸) 我實在沒想到碰到專利會崩成這樣(……
總之先想到這些,有小夥伴好奇的歡迎討論www
專利系wwwwwwwwww業內人士這殘忍的等級差全方位吊打(ry
dowwow2005: 這整串我有追,幾篇隨便嘴的就看過去還好,可是看到這文開頭批人家通篇胡說八道然後自己寫那樣實在www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