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口月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情緒價值」,概念誤解與不當挪用
這幾年關於人際關係的討論,很常出現「情緒價值」這個詞,諸如「朋友/伴侶有否給足自己情緒價值」、「如何找到高情緒價值的朋友/伴侶」、「如何提升情緒價值」等說法。
但仔細觀察內容,很多討論者對該詞的定義、觀感不一,常流於雞同鴨講、相互攻擊。
例如,有人認為使用該詞的人過於勢利,人際交往只看重對自身的好處;但使用「情緒價值」的人,或許只想表達「情緒需求很重要,很具有『價值』」。
雪上加霜的是,某些說法聲稱引用經濟學、心理學概念,甚至有計算公式,使得「情緒價值」更難脫計算、功利色彩。本欲討論的內容頗具重要性(關係中的同理接納、自我價值感需求),卻在用詞疑慮下被跳過。
且該引用經濟學的說法是誤解原始論文定義及不當挪用概念的結果,使用此概念來討論反而造成更多問題。
下收。
以下說明原始論文的定義、概念誤解與不當挪用等問題:
先講結論,我認為多數人討論的「情緒價值」是指「在互動中能滿足受到同理接納、自我價值感的心理需求*」,
「認為朋友/伴侶沒有情緒價值」指的是「認為朋友/伴侶EQ不高(或沒有情緒素養),自己在互動中感到心理不滿足」。
不太建議使用「情緒價值」一詞,是因為論者通常以「情緒價值公式(情緒收益−情緒成本=情緒價值)」計算對象的「情緒價值」高低,但此公式為誤解原始論文定義及不當挪用概念的結果。
覺察自己在關係中的匱乏感、需求不滿足是重要的,但最好避免使用有問題概念,才能有效溝通、較開放地滿足需求、避免被框架限定思考。
0.商業管理中的「情緒價值emotional value」概念:
在商管領域確實有「情緒價值emotional value」的概念,各論文對其定義不同,應確認所指內容是否相同,才有沿用、比較的可能:
川口月
4 months ago @Edit 1 months ago
(1)某些說法聲稱為「情緒價值公式」的原始論文,〈Service encounter emotional value: The dyadic influence of customer and employee emotions〉
https://www.tandfonline....
- Service encounter emotional value is defined as the net emotional value the customer experiences added to the net emotional value the service provider employee experiences.
「服務接觸情緒價值」的定義為「顧客體驗到的情緒淨值加上客服人員體驗到的情緒淨值」
- Net emotional value is the experienced emotional benefits minus the experienced emotional costs. …An emotional cost can also include the amount of labor one must exert to display an emotion as deemed appropriate for the situation.
「情緒淨值」為體驗到的情緒效益扣除體驗到的情緒成本。⋯⋯情緒成本可包含勞動方為了在情境中展演適當情緒所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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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緒價值與情緒行銷及情緒勞務管理之關聯性研究─以國際觀光旅館為例〉
在文獻探討部分,依發生對象將各論述內容區分為對個體、對人際、對組織、商業上的情緒價值。
- 人際的情緒價值:丹尼爾高爾曼Goleman的情緒管理概念,「個人透過情緒的掌握能創造人際間的情緒價值」
- 商業的情緒價值:Barlow & Maul,「當顧客接受企業組織的產品和服務時,所得到的經濟價值或金錢價值的感覺」
→原文為the economic value of customers' feelings when they positively experience products and services
個人的理解為「當顧客體驗產品與服務時,所產生的正向感受的經濟價值」,應為「顧客好感具有的經濟價值」而非「經濟價值的感覺」。
→《Emotional Value: Creating Strong Bonds with Your Customers, Barlow & Maul, 2000》此書詳述五種能幫助企業為顧客、員工經驗增加情緒價值的方法
(建立情緒友善的客服文化、以情緒能力作為服務原則、以同理心最大化顧客經驗、視負評為情緒機會、透過情緒連結加強顧客忠誠度)
雖定義上包含體驗產品時的感受,但看論文詳述、書中列舉的方法,個人認為其討論之「情緒價值」仍是以服務接觸service encounter中所產生的感受為主。
此論文探討的情緒價值與Barlow & Maul的概念較相似,並基於研究目的而將其限定在「在客人與飯店的服務接觸service encounter中,由飯店設計、客戶感受的情緒價值。情緒價值的正負、多寡由客戶判斷、雙方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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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緒價值:以情感做為顧客體驗與價值創造的紐帶〉
此論文將「情緒價值」定義為「產品、服務或品牌產生的情感和情緒上的價值」。
綜觀論文討論內容,定義範圍較(2)論文範圍廣,不限於服務接觸service encounter中產生的感受,體驗產品時的感受亦包括在內。
1.「情緒價值公式」、「情緒價值的類型、作用」:(1)mba智庫百科的參考文章//Jeffrey J. Bailey教授(2001)将情绪价值定义为
顾客感知的
情绪收益和情绪成本之间的差值,情绪收益为顾客的积极情绪体验,情绪成本则为负面情绪体验。//
https://wiki.mbalib.com/... 登录
A.論文解讀問題:
a.原始論文意圖提出「顧客與客服人員在服務接觸中的情緒價值模型SEEVal」供後續商管研究使用,非「情緒價值公式」。
b.情緒價值模型SEEVal定義包含顧客與客服人員雙方體驗到的情緒淨值,非僅限於顧客端。
c.「情緒收益減情緒成本」是「情緒淨值」的定義,並非「情緒價值」
B.舉例問題:
所舉商業行銷手段與原始論文的「服務接觸中的情緒價值」較不相關
(2)《看見情緒價值》
看見情緒價值:接住Ta的情緒,捧住Ta的心- 將「情緒價值」定義為「顧客購買產品後感知到的情绪收益和情绪成本之间的差值」。
以買手機的經驗為例,購買後的興奮愉悅感為情緒收益、發現手機有瑕疵時的煩躁生氣感為情緒成本。
→問題同1.(1)
- 將經濟學上的「情緒價值」挪用到親密關係中,若讓伴侶感受到的正向情緒大於負面情緒,伴侶會感到滿意;若相反,伴侶會感到失望、想結束關係。
A.不當挪用概念:
a. 即使將「商業上情緒價值」定義如0.(2)論文,由「企業方設計、顧客感受,並由顧客評價、雙方共享」,將其挪用在親密關係中,誰是「顧客」、誰是「企業方」?
若以「抱怨伴侶給予自己的情緒價值低」來看,似乎將自己置於「顧客」、伴侶為「企業方」的位子上,認定伴侶未能帶給自己較多的正向情緒。
0.(1)、(2)兩篇論文皆論及企業方客服人員的情緒勞動問題,若採此邏輯,會否導致「要求伴侶在與自己互動時,須展現特定情緒」的情緒勞動問題?
b.商業關係的維持與人際關係的維持有否類推空間?
商業上情緒價值的重要性在於可讓企業增強商業競爭力、確保顧客忠誠度之長期獲利等,以獲利為目的。
若將此概念挪用至人際關係中,不免帶有「因為有利可圖,所以我才願意跟這個人來往」的功利性。
若用「這個人帶給我的情緒價值很低」來表達「關係中心理需求的不滿足、匱乏感」,恐怕會使雙方陷入計較得失、否認彼此需求的敵對立場中,無從以夥伴關係相互關懷、尋求解方(如何讓雙方需求都獲得滿足?)。
B.定義不明:
撇開挪用概念的問題,「若讓伴侶感受到的正向情緒大於負面情緒,伴侶會感到滿意;若相反,伴侶會感到失望、想結束關係」定義本身也不甚明確。
書中舉例向伴侶訴說工作上的委屈,伴侶以給建議、負面評價、同理等方式回應。
自己當下的負面感受,是工作不順帶來的、伴侶回應帶來的,還是兩者或加上其他因素相互影響?能夠清楚辨別、計算嗎?
若伴侶即使給予安慰了,自己仍因事件影響很大而心情未能好轉,此時正向情緒未能大於負面情緒,也算是低情緒價值嗎?
人會因伴侶受傷、生病而感到擔憂、焦慮。
那麼,在伴侶康復以前,自己長期下來感到負面情緒大於正向情緒,可說是伴侶給自己的情緒價值很低嗎?
若是,則伴侶以「為了自己好」為由隱瞞其面臨的困難、病痛,可否算是「為了讓自己感受到的正向情緒大於負向情緒」的高情緒價值?
- //情緒價值在《怪誕行為學》中主要是指「在人際交往中,拿捏對方情緒,讓對方情緒起伏的能力。」//
→《怪誕行為學》介紹人的心理偏誤、捷思。
在書中提及情緒對決策、購買行為、忠誠度的影響,但未提到「情緒價值」。
- //一個能夠帶個他人舒服、愉悅的穩定情緒的人,就是情緒價值高的人。反之,一個會讓人產生彆扭、生氣和難堪的情緒的人,就是情緒價值低的人。//
→與據稱引用的概念略有不同,「能讓對方情緒起伏的能力」未限制情緒的正負向,此描述中的兩例似乎都可算是「高情緒價值」。
單從此描述來說,「情緒價值」似指「能帶給對方正向情緒」。
但人際相處中若過度強調正向情緒,會忽略人因經驗不同,必然會有需求不同、有所爭執的時候。
若將衝突、負面情緒視為「低情緒價值」,便無從將爭執當作更進一步認識彼此、加深信任的機會,恐導致迴避情感交流、關係疏離。
→「讓對方情緒起伏的能力」的問題在2.(4)詳談
//不過,僅僅讓對方開心,只能算是初級階段提供情緒價值的能力。稍微高級一點的提供情緒價值的能力,其實就是控制對方情緒的能力:你有能力能讓對方開心,同樣也有能力讓對方難過。深層的情緒價值同樣也是長遠戀愛的根基,也就是我們在親密關係中所想要達到的層次─讓伴侶在精神上與你緊密相連。//
//之所以無法持續在一起,是因為你軟實力(情緒價值)上面的欠缺,比如情緒掌控能力差、同理能力差、矛盾處理能力差等。//
→就作者對「情緒價值」的能力描述(情緒掌控、同理、矛盾處理)來看,定義似乎偏高爾曼的「情商」。
但與前段提及的概念「較高級的情緒價值能力為控制對方情緒的能力」仍有區別,不確定作者所謂情緒價值究竟為何。
→前段「較高級的情緒價值能力為控制對方情緒的能力」的問題在2.(4)詳談
- //換句說話指可以令人感到心情愉悅、滿足感、幸福感及放鬆沒壓力,就代表具有高度情緒價值!//
→問題同2.(1)
(4)「控制他人情緒」的問題,關係界線、精神操控
從引用錯誤、邏輯矛盾可看出,寫文章的人只是想引用某個看似專業的定義、新奇名詞來為自身想法增添可信度、話題性。
從其他內容推敲,作者們想表達的仍舊是「希望自己在親密關係中,同理接納、歸屬感、自我價值感等心理需求能夠被滿足」。
但此說提及的「控制他人情緒的能力」,卻也歪打正著地指出情緒價值相關討論的潛在問題,關係界線、精神操控。
仔細檢驗某些評價者的想法,「低情緒價值」是基於「對方未能在我需要的時候,以我偏好的方式,給我想要的回饋。因此無法讓我感到開心、受到同理」而給予對方的負面評價。
但此說法忽略了人的個性、經驗不同,對需求的滿足方式、程度也會不同,互動過程中難免有著感受落差、期待不一致,甚至是衝突的時刻。
將各種因素導致的落差全認定為對方的問題、強求對方「改正」,即忽略了個人主體性、欲求控制他人。
若認定自身感受不佳是對方的問題、自身需求要對方以特定方式才可以滿足,亦有著「把情緒交由他人負責」,陷自己於被動、失去主控感的情緒勒索問題。
將「正常相處會有的落差、衝突」理解為「遇到情緒價值低的對象」的錯,更有可能被偽裝完美的有心人士欺騙。
且缺乏「每個人有不同經驗、感受,對事件、行為的評價也會不同」的覺察,也難從有心人士的「界定事實」陷阱中逃脫。
若遇上以操弄他人心理狀態為「技能」的所謂「PUA」,將導致信任能力完全崩毀的嚴重後果(不只是不信任,而是連判斷可否信任的能力皆沒有)。
即使真有能時時對應、關照自身需求的真命天子/女存在,一味依賴對方,疏於拓展、練習其他能夠滿足心理需求的方式,將使自己欠缺心理彈性、失去對自己生命的主控感。
3.關係中的心理需求
話說回來,我認為大部分人討論的「情緒價值」,並非如此勢利、自我中心的評判,而是想表達「關係中的心理需求」。
若一個人在與他人的互動中,能夠感受到自己被正面看待、受重視接納,能被允許安然表達情緒、行動,即能被滿足關係中的心理需求,則該人對這段關係便能建立信任感。
相信自己有困難時能尋求協助、保護,可以有所依靠地、勇敢探索充滿不確定性與未知的人生旅途;相信自己能自在生長、變化,而他人會以敬畏對待大自然循環一般,珍惜看待或蓬勃茂盛或偃息休養的自己。
因關係而能活出完全的自己。
在強調個人主義、拒絕脆弱的現代社會,我們更容易忽略穩固信任關係對人類的重要性。
需求並非只能自行滿足、不可依靠他人的,但如果未能意識到概念中有問題之處、一味套用「情緒價值公式」,便會將討論限縮在「對方對我是否利大於弊」的有問題框架下,將重心從「實際存在的心理需求」轉而聚焦在「凸顯自我貢獻、否認對方需求,以便讓自己站在道德高位」這種既無助於滿足自身需求又有害關係信任的爭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