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說說】
老師之前就常說,刑法不是報復的武器,但面對殺害至親的犯人,當然恨不得殺他(一一),就是人類理性和感性最大的鬥爭。

一一一
話說我一直覺得,說甚麼不執行死刑,殺人犯假釋出來趴趴造
可是,死刑執行和假釋許可都是法務部的事耶,到底關法官毛線球(。
latest #12
法律是立委定的,死刑假釋是法務部點頭的
法官:EXCM?
哦哦對了,法務部還有個「死刑犯有聲請「非常上訴」、「再審」、「大法官解釋」,不得執行死刑
豪慘豪慘
不過對於不得處死刑又多了一類人
恩.......就,就,配套措施(。
我可以理解,但問題是醫療科技還沒有辦法高準確率判斷+台灣社會安全網在裝死,如果說五十年後說不定可以,但現在社會情況就是在看誰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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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印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記得有這條但忘記條號的<
然後在話說非常上訴的成功率是低的令人髮指(?)
一致決和精障範圍納入審判時我是真不能理解(
然後又話說,剛忽然想起來,其實一直有在講但沒錢做(。)的修復性司法
就,恩,兩邊總要平衡吧?一邊救加害人的人權,但被害者卻乏人(國家)問津,任誰都覺得這國家沒救了司法不公
一邊說依法行政依法審判,又要求法律能的話一定要合憲性解釋,因為法律是立委定立,立委是民意基礎,一方面大喊恐龍法官
就,這不就是國家令司法陷於罵名嗎(
(然後修法又重重困難,因為立院不是在放假就是在打架
合憲性解釋:大法官於違憲審查時,若特定法條有「合憲和違憲」多種解釋可能,應優先選擇合憲性結論,此乃基於權力分立和對於立法權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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