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又要炒恐龍檢察官了,氣憤的民眾又要出場了
現在是刑事責任,中捷案除非是建商要求工人便宜行事(或完全沒有提供相關的使用規範、指導),否則難以歸責到建商「公司」
「公司」這種擬制的「法人」畢竟不是人,執行的一定是真正的「自然人」,尤其是故意殺人和過失傷害(致死)這種刑事罪名
「公司」要負責只會是民事連帶的損害賠償,「公司」這個「法人」沒辦法抓去關
不過民事部分看中捷已跟建商和解了,沒看到被害者的部分有沒有和解
批踢踢實業坊 - Railway臺中地檢署偵辦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中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