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希🌸神渣好神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媒體又要炒恐龍檢察官了,氣憤的民眾又要出場了

現在是刑事責任,中捷案除非是建商要求工人便宜行事(或完全沒有提供相關的使用規範、指導),否則難以歸責到建商「公司」

「公司」這種擬制的「法人」畢竟不是人,執行的一定是真正的「自然人」,尤其是故意殺人和過失傷害(致死)這種刑事罪名

「公司」要負責只會是民事連帶的損害賠償,「公司」這個「法人」沒辦法抓去關
不過民事部分看中捷已跟建商和解了,沒看到被害者的部分有沒有和解

批踢踢實業坊 - Railway臺中地檢署偵辦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中捷...
我是覺得截圖抓重點的時候,還是應該補充說明正確知識比較好啦
但如果是有意要帶起民眾的憤怒就另當別論……
要告公司主管的前提是要找到公司主管授意的證據……錄影錄音書面文字……難。

職安事故往往都是公司和工人覺得沒差(不必那麼麻煩照SOP)所致,越熟手越容易輕忽
運氣好沒事,運氣不好工人付出自己生命的代價,或者是連累他人……
很難說真相到底是什麼,畢竟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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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和傷害罪的刑罰是死刑或坐牢

判「法人」死刑?就解散公司,根本就沒意義。
「法人」坐牢?做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