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沒有新事證的情況下,法官在第一次判決無罪後,第二次判決有罪,這可能引發對司法程序正當性的質疑。在正常情況下,法律程序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和規範,尤其是以下幾個重點:
1.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刑事案件中,台灣法律採取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即一旦案件經過合法程序審理且判決生效,當事人不應再次因同一事實受審。如果第一次判決無罪且沒有新事證,那麼第二次的判決是否合規將會受到嚴格審視。
2. 新事證的要求:如果在第二次審判中沒有新的證據或事實,法官應該根據第一次的無罪判決,維持該結果。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改變判決結果是非常不尋常的,這會讓人懷疑程序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