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提審?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簡單來說就是「我要聲請見法官」,提審之目的在防止法院以外的機關非法拘禁人民,而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
我國憲法為實踐正當法律程序而訂定提審制度之即時救濟程序,規定於第8條: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提審聲請書狀)或他人(提審聲請書狀)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提審之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有看沒有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