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圓▶賈球有極圈 thinks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轉] #法律吐槽無極限
有點出乎意料,不是很能理解怎麼會有這麼多人認為替未成年子女購買限制級刊物的行為是「開明的」。難道是因為這是發生在購買BL漫畫時的行為,所以就擁有免死金牌嗎?這並非合理的判斷吧。
這個父親的行為明顯已經違反兒少法43條的行為,從法律層面而言非常不恰當。

@o414 - 看到帶小孩來參加漫博已經夠神奇,幫女兒買BL漫畫?? 我都沒辦法想像人生中的第一本BL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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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43條第一項第三款:「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兒少法43條第三項:「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不確定之後有沒有辦法點開原圖,但這邊先備份一下。
https://images.plurk.com/WxPx791KthAwJEauppX6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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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社會大眾對兒少法43條的認知到底在哪裡。
但根據立法者的邏輯來說,這條是歸屬在「保護措施」內的。也就是說,會區分並限制未成年人不應該取得這些圖書文字,是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兒少法43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內容: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我認為應該是比較沒有疑慮的部分,現在社會上多數人應該會同意這些會引發生理性實質身體損害的行為理應禁止未成年施行。
第五款因為是比較新興的議題,也許還沒有那麼多的共識,畢竟網路成癮、手機成癮能不能說是一個「有害身心發展的行為」還有待商榷。
但第三款所規範的內容因為真的太日常生活隨處可見了,所以往往被人們忽略。
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如果只是觀看,而不是讓未成年人實際接觸、體驗的話,是不是就沒有任何的問題了呢?
這樣的論述是有問題的,因為它忽略的除了生理上的傷害,心理在面對衝擊性的事物時也會有受到傷害的狀態。
就像現在我們說:「言語辱罵也是一種暴力行為,不是只有肢體傷害是暴力」對啊,言語攻擊會造成精神傷害,同樣的,在未成年人缺乏足夠的知識與心理防禦機制時,提供可能有危害心智發展的內容,也是一種導致精神傷害的行為。
兒少法內對於噗首這個父親的行為有訂定相關的法則。
兒少法91條第4項:「販賣、交付或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這就是說,噗首這個被許多人稱讚為「開明」的父親,需要處以2萬至10萬的罰鍰。
為什麼我這裡使用91條第4項,而非91條第1項「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呢?
理由在於第4項的「交付
印象比較深刻的違反兒少法43條的新聞是給幼童吸煙的影片,印象中是一對夫妻嘻笑並讓不滿1歲的幼童吸煙,不過目前居然找不到新聞?也許還得再翻翻。

目前找到的類似案件是這些:驚見1歲女兒「嚼菸」媽崩潰:公公教的 雲林社會處急找人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阿公餵嬰兒喝酒 還貼網炫耀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菸齡已2年!4歲童翹腳抽菸、嚼檳榔 網友驚呆了...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關於第一則新聞內雲林縣的事件,有找到雲林縣政府新聞處後續發布的新聞稿
維護兒少健康 請勿違法提供未成年兒童及少年菸酒
分級制度存在的價值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讓他們能夠健全發展身心。
不要把社會上的陋習、某部份人習以為常的生活狀態當作是普遍與正常的行為。

兒少法的存在,就是為了防止這些有問題的家長以「行使親權」的名義,實質上損害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
唉,覺得台灣的親職教育真的是有待加強欸......
另外社會大眾的法律素養也是有待提升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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