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講講 就當在複習智財(雖然一試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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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焱🫲😩🫱
6 months ago @Edit 6 months ago
著作權分為兩種
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禁止不當修改
著作財產權
財產權中又分好幾種
重製權
改作權
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等等
進行著作權侵權行為判斷的時候,順序是:
判斷侵害著作權人何種權利 侵權行為判斷 是否有免責事由
淼焱🫲😩🫱
6 months ago @Edit 6 months ago
大家所熟知或痛恨的盜版、盜錄就是侵害重製權
而最近大家密切關切的同人創作則是侵害改作權

有個大前提,著作權採屬地主義,所以在台灣發生的就是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主,外國怎麼規定在所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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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判斷比較多是在判斷是否構成「抄襲」上,以及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輸入行為

抄襲應判斷
接觸
實質近似
排除「思想表達合併原則」

輸入行為應先區分
輸入 散布/出租
偽品輸入一律侵權
真品輸入有例外合法規定87-1
散布(最常見:銷售)採國內耗盡
(修正草案改為國際耗盡原則) 出租採國際耗盡
淼焱🫲😩🫱
6 months ago @Edit 6 months ago
免責事由,大家最熟悉的合理使用,有分個別規定和概括規定
個別規定——
教育目的、個人非營利使用、非營利活動(*國軍英雄館、廣場舞條款)⋯⋯等等有明文

概括條款——
利用目的性質
著作性質
利用質量比例
對市場影響

應注意者,合理使用只適用於著作「財產權」,不得用於著作「人格權」

因此如果原作沒有r18內容卻創作r18同人,致損害著作權人名譽,不用考慮是否有合理使用的適用,即有可能違反原作的同一性,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人格權
只要有販售行為就很難說非以商業目的利用
「被利用的著作」性質,若被利用的著作創作性高則受較高保護,若著作已經絕版,則基於文化流通目的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
質:是否為該著作核心;量:利用比例
需注意,並非能夠證明「宣傳效益>潛在市場利益減損」就能主張合理使用
淼焱🫲😩🫱
6 months ago @Edit 6 months ago
至於重製和改作的侵害程度誰比較高
以罰責來講是一樣的ㄛ——91、92
可以認為立法者認為這兩種情形的侵害程度差不多
改作加上自己的創意,是否可以量刑從寬,從法院的量刑表來看是沒什麼關聯的
淼焱🫲😩🫱
6 months ago @Edit 6 months ago
所以啊,我一直不懂為何大家會覺得同人週邊的侵權會比本子高,這樣一個個要件比下來,如果本子還是r18本,反而更容易構成侵權,最無爭議的侵權就是漫畫本了;如果只是做個小吊飾,這個小吊飾引用原作部分比例遠比本子低,可能涵攝上更不容易侵權
更:我知道了,因為版權方比較多有明文禁止的是立體週邊,本子比較沒被禁止;但個人認為那是擋人財路的問題,也就是在「市場影響性」要件比較容易成立,但以法律上來講沒有說本子就一定侵權程度比較低,需要個案判斷
淼焱🫲😩🫱
6 months ago @Edit 6 months ago
那些冷嘲熱諷說同人和盜版沒什麼兩樣的人,我只能說你誤打誤撞,在法定刑範圍是相同的沒錯
好玩的是大家覺得很雷的自印行為反而很有可能是最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
淼焱🫲😩🫱
6 months ago @Edit 6 months ago
私認為大家會吵來吵去很大原因是用語不精確的問題

當在吵二創和盜版誰侵權程度比較高的時候就有個很大的誤區:

它們侵害的權利是不同的啊!一個是重製權一個是改作權,要怎麼比誰高誰低

如果你問二創有沒有侵害重製權,答案當然會是「沒有」
相對的,盜版有沒有侵害改作權,答案也會是「沒有」

如果問二創有沒有侵權,答案就是「有」
盜版有沒有侵權,當然是「有」
淼焱🫲😩🫱
6 months ago @Edit 6 months ago
啊問我還會不會繼續畫本子,當然是會啊 我又不自詡正義之士,被告被ban的機會小得可憐,當然是繼續作自己愛做的事
這就是知法犯法,法律人最愛幹這種事了(沒
不過犯法的事我們就做得低調一點
二創創作者還是要有自己正在進行侵權行為的意識比較好(低調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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