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和法律系的朋友一起讀書,聊到法律的概念
也是隨便講講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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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時為了尋找真理和意義,而你就是這條路上的旅人,堅持的向前走著,努力又勇敢。
這篇新聞標題下得超好的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落實多元文化,促進文化多樣發展,並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文化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2-6條基本上是支持第一條精神的定義
接下來才是實行的程序跟手段
所以他們一直在鬼打牆
大法官:定義呢?
完全就是實務層面執行的考量啊,你立法沒有目的沒有定義
這樣要立法的目的是什麼?實質的定義是什麼?怎麼執行?
連基礎的定義都沒有了,後續執行層面整個都是問題啊,扯東扯西真的看了很受不了
大法官問你定義,就是在問定義
基礎的定義答不出來,怎麼立法?底下的人怎麼執行?
是非常非常實務跟執行層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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